23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2-07-01 05:36:28 阅读 7004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

qg/ctlg0051—2016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16 -07 -04 发布2016 - 07 -04实施。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发布。

目次。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1

第三章作业前的安全检查1

第四章作业中安全措施2

第五章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2

第六章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3

第七章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4

第八章附则4

附录a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吊装作业,严格《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明确吊装安全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和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等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根据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炼钢总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总厂管辖范围内各单位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吊装作业是指: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机具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四条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100t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t

第二章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五条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检查应符合gb 6067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六条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并报炼钢总厂生产安全科备案。

第七条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单位的设备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炼钢总厂生产安全科备案。

第九条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三章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吊装作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二)吊装作业单位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四)在禁火场所使用汽车吊装机械实施吊装作业,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五)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六)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第四章作业中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

第十二条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第十三条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第十四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五条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第十六条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十七条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五章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第十八条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第十九条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第二十条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一条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第二十二条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第二十三条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第二十四条重物**、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第二十五条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第二十六条吊物**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二十七条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第二十九条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第三十条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第三十一条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第三十二条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第六章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第三十四条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第三十五条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三十六条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七章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吊装重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附录a,以下简称《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实行分级管理,吊装重物重量小于或等于20吨的,由作业现场属地单位(作业区)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吊装重物重量大于20吨、小于或等于40吨的,由炼钢总厂生产安全科审批;吊装重物质量大于40吨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吊装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本单位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对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业单位审批后报作业现场属地单位(作业区)审批,需炼钢总厂、公司审批的作业,由作业现场属地单位(作业区)逐级报炼钢总厂生产安全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江油市以远的作业单位填好《作业证》后由现场安全负责人和现场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条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四十一条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十二条应按作业的内容填报《作业证》。

第四十三条作业前,应对照《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和企业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内画“√”

第四十四条 《作业证》一式四份,审批后交吊装指挥、作业单位、作业区和生产安全科各一份,最终审批权在公司的,由炼钢总厂复印一份交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按照炼钢总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a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的安全措施。

管理制度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新赛科药业ehs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文件名称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ehs zd aq 020 00 起草人。日期。颁发部门。页码。安保部2011.01.1 010份。审核人日期生效日期。批准人日期颁发数量。分发部门及岗位。生产副总 1份 质量副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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