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制度

发布 2022-06-27 03:12:28 阅读 4530

xx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预防企业易燃、易爆的重点部位在施工(含维修、修理、保养、建设)过程**现意外失火事故,防止因火灾造成的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损失。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的电、气焊及电、气切割和电动工具切割、施工中有火花产生的动火作业。本制度也适用于外来单位施工队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实施部门

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培训考核

企业所涉相关部门及人员须进行有效的培训及考核并有记载,对准入的人员考核合格为率100% ,人人过关”。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个人及部门,如无考核合格记载,追究所涉责任人的失职责任。

第二章动火(防火)作业区的等级划分。

第五条动火(防火)作业区等级划分。

根据火灾后果及影响进行风险评估,本企业(公司)按以下等级划分动火作业区:

动火(防火)作业区划分等级见厂区防火等级平面位置图)

1.一级动火(防火)作业区范围(严禁在本区内调制、调配及放置油漆及油漆调配料)

1.1高危区域及顺序:(极易燃烧、**部位)

1.1.1乙醇库。

1.1.2油库。

1.1.3化学试剂库。

1.1.4锅炉房天然气(调压)室。

1.1.5储存过易燃气体、液体的各种容器和设备。

1.2危险区域及顺序:(所处位置物品极易燃烧而量大,如一旦火灾发生后果严重部位)

1.2.1车间技术夹层。

1.2.2库房。

1.2.3可燃物品(废品)处理库。

2、二级动火(防火)作业区范围。

2.1生产车间。

2.2宿舍。

2.3锅炉房。

2.4配电房。

2.5质量部。

2.6办公室。

2.7室内作业现场或隔壁室内堆放可燃和易燃物质体积大于2m3

3、**动火(防火)作业区范围。

3.1有油类、漆类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机修房及其它室内。

4.其他动火作业区范围。

除以上三个动火(防火)作业区范围以外,即满足以下地点的动火作业条件:

4.1室外动火作业火源点半径20米内无油类、漆类、酮类、醇类等易燃易爆物品;

4.2动火作业火源点半径10米内无易燃物品;

4.3隔壁室内堆放可燃和易燃物质体积不大于2m3

第三章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规定。

1动火作业前,由事由发起(负责)人自行确认作业地点的动火(防火)等级,按动火(防火)等级填写《动火作业(方案)申请表》,并按动火(防火)等级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时,由该项工作主管负责人根据动火(防火)区域、物品及物品种类、数量、面积进行风险评估,并对《动火作业(方案)申请表》中应对防火、灭火措施的有效性及失火预后的危害程度和一旦失火责任人的确定(失火责任承诺)等进行审核,可行则签认,不可行则重新拟定《动火作业(方案)申请表》中的方案,现场失火责任人的承诺签字人必须是动火现场全程人员,承诺签字人不在作业现场严禁动火,违者按违章动火追责。

3外来施工队的现场安全管理由该部门此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安全环保办公室行监督之责。《动火作业(方案)申请表》中的失火责任承诺人应是施工队现场失火责任人及企业该部门此项目负责人,在此条中,如发生现场失火,施工队失火责任承诺人承担失火责任,企业该部门此项目负责人承担监管之责。

第七条一级动火作业审批。

由动火作业单位(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方案)申请表》,提前三天交安全环保办公室,由安全环保办公室责任人审核,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人(或负责人委托人)批准,方可作业。

第八条二级动火作业审批。

由动火作业单位(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方案)申请表》,由作业部门安全员初审签认、交安全环保办公室,由安全环保办公室责任人审核批准,方可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审批。

由动火作业单位(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方案)申请表》,由作业部门安全员审核,由作业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委托人)批准,报安全环保办公室备案,方可作业。

第十条其他动火作业区的作业(可不办理《动火作业(方案)申请表》)

由班组安全员负责确认场地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防火措施(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1.在施工点半径10米的距离范围内,必须清除现场的可燃物品。在施工点半径20米的距离范围内,必须清除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

如因特殊环境条件不能清除的,必须要有适当的保护措施。比如将物品浸湿或用湿布(麻袋)覆盖,提高物品的耐火等级。

2.检查所用机具、气瓶应完好,电器、连接电线与接触可燃物要有有效隔离距离,电线连接点及搭铁线连接紧固、搭铁线位置正确,附近无可燃物。

3.在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要有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储存水或水源等。如备用灭火器,需在两只以上,并检查铅封、手柄完整,压力应有效。

4.对无法拆卸的焊、割件,要把焊、割的部位或设备与其他易燃易爆物质进行严密的隔离。

5.在进入易燃易爆房间作业时,严格控制火花及静电火花的发生,应先进行(强制)通风,待房间内的可燃气体浓度降低至**浓度以下或者排尽后,方可作业。作业同时,应视情况一边作业一边使用风扇等工具进行通风。

6. 对有可燃气体的容器、管道进行作业时,应用惰性气体或蒸汽、水进行置换后,方可作业。

7对储存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容器、管道进行作业时,应先用热水、蒸汽或酸液、碱液进行清洗,对无法溶解的物质,应先除掉再清洗。

8.对压力容器作业前,要先泄压,确认无压后,方可作业。

9.当作业完毕或现场无作业人员时,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还应留人看守,确定焊、割物件冷却及消除火灾隐患后方能离开,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不作为追究。

对本制度执行中的报、审、批不力不为,防碍动火作业施工,延误施工工期的行为,属“应为之而不为的行为”,则“按部门及责任人不作为论处”。

第十三条违章追究 (凡未通过申请批准在动火(防火)区作业,均属违章行为。)

1在一级防火区内违章动火责任追究。

1.1个人违章动火,未造成失火的,对个人(动火者)追究违章责任,如发生火灾但火灾导致的损失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追究违章失火责任,如火灾事故涉嫌刑事责任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对个人违章行为者的该部门负责人追究管理责任。

1.2违章指挥动火,未造成失火的,对指挥人追究违章指挥责任,对个人(动火者)追究违章责任。如发生火灾但火灾导致的损失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指挥人追究违章指挥失火责任,对个人(动火者)追究违章失火责任。

如火灾事故涉嫌刑事责任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1.3以上行为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及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如对以上行为人未进行该行为的告知,则追究失职责任。

2在一级防火区以外的防火区违章动火,未造成失火的,对个人(动火者)行为和对违章指挥人,根据情节轻重均应有一定的处罚。如发生火灾按本条第.3项处理。

第十四条防火区失火责任追究:

1对在一级防火区内发生失火,追究动火现场责任人失火责任。对所属部门负责人及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追究监督责任。

2对在一级防火区以外的防火区内失火,追究动火现场责任人失火责任。对所属部门负责人及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追究监管责任。

3如因各审、批人对《动火作业(方案)申请表》审批不当,而发生失火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责任人追究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处罚。

对追究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降级、撤职等处罚,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以下责任(顺序)大小制定具体处罚细则。

1失职责任。

2不作为责任。

3违章指挥失火责任。

4个人违章失火责任。

5失火责任。

6违章指挥责任。

7个人违章责任。

8监督责任。

9监管责任。

10管理责任。

11失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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