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作业安全规范

发布 2022-06-26 03:25:28 阅读 2463

篇一: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确保现场交叉作业施工人员规范作业,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施工安全管理。

3职责。3.1项目部负责对本项目交叉作业过程编制施工方案,并督促施工承包商按照方案内容规范作业。

3.2安全环保部负责对epc项目部交叉作业过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管理规定。

4.1垂直作业:

4.1.1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同一垂直面上作业,后行作业人员注意避让先行作业人员。

4.1.1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

4.1.1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4.2起重作业:

4.2.1吊装移动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挥与起重司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吊物通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无条件撤离。

4.2.2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与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的死角,与被吊物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4.3现场车辆作业。

4.3.1各类车辆在大型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内作业时,大型起重设备拥有优先通过权,施工现场内各类车辆必须避让,不得争抢通行。

4.3.2车辆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标识、监护引导人员)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

4.3.3车辆进入施工现场,须按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通道。

4.3.4高空作业车、汽车吊在狭小空间或高压线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可靠的安全距离,操作时须缓慢,严禁大幅度运行作业。

4.4搭架作业:

4.4.1脚手架搭设中或未检验合格,其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搭架范围,脚手架等辅助材料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4.4.2脚手板堆放高度过不得超过2米、脚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堆放的底部宽度应大于1米,以保证堆放的稳定性。

4.4.3严禁在堆放物的脚手架、t排旁休息,防止倒塌伤人。

4.5明火、打磨作业:

4.5.1禁火作业与电焊、打磨作业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交叉作业。

4.5.2焊接动火作业与气体软管、气体分气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或做好可靠的防护。

4.5.3打磨作业时,打磨机磨销方向不得有人员和易燃物。

4.5.4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若有应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

4.6设备维修时,按规定挂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4.7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该场地管理者申请,与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

4.7.1进入门机、龙门吊运行范围,有可能影响门机、龙门吊安全的交叉作业,如高空作业车跨越门机、龙门吊轨道进行的涂装作业。

4.7.2生产区域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建构筑物维护保养作业。

4.7.3其它由施工负责人根据作业风险分析确定需进行告知的交叉作业。

4.8涉及到需审批、告知的作业(如明火作业、探伤作业、涂装作业、密性试验作业、锅炉调试作业、投油作业、狭小空间作业、零时线路安装等)按相应作业许可规定执行。

篇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熔盛重工****标准。

jiangsurongshenghe**yindustriesco.,ltd.

q/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版本1/修改0]

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

编制:夏旭华。

校对:审核:编制单位:

会签:审定:批准:

1.目的。为规范同一工作面或同一立体空间作业面上的不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特制订此规定。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区域内的各种交叉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内建筑施工、建构筑物维护、技术改造作业、设备维护检修作业、同一作业面上多台起重机械和专用机械的交叉作业、造船过程中同一空间范围内同时进行的交叉、作业以及其他作业许可中规定的不相容作业。

相对独立的建筑施工中的交叉作业参照本规定执行。3.术语与定义。

交叉作业—凡在不同作业面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或在同一作业面处于起重机械回转、运行范围之内的通道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同时进行的作业。4.管理规定。

交叉作业顺利进行的关键是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尤其是进入他人场地作业时必须通知该场地施工作业负责人,做好交叉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双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与配合要求。按照工序服从的原则,交叉作业各方的中心主任、作业长、项目负责人为协调责任人,全面负责交叉作中的安全工作。

4.1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同一垂直面上作业,后行作业人员注意避让先行作业人员。

4.2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

4.3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的下方休息。

4.4起重机吊装移动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挥与起重司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吊物通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无条件撤离。4.

5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与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的死角,与被吊物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4.6厂内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须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通道;4.7高空作业车、汽车吊在狭小空间或周围有危险源(高压线)作业时,必须保持可靠的安全距离,操作时须缓慢,严禁快速大范围动作。

4.8厂内各类车辆在大型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内作业时,大型起重设备拥有优先通过权,厂内各类车辆必须避让,不得争抢通行。

4.9车辆、工件、余废料停(堆)放在起重轨道附近时,地面与空间占位应在警戒线以外。特殊情况下占用起重机运行空间时必须进行书面告知。

4.10车辆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标识、监护引导人员)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

4.11脚手搭设中或未检验合格,其他工种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脚手架等辅助材料拆除时,拆架作业影响范围必须设置警戒区并配置监护人员,下方不得有其他作业人员。4.

12脚手板堆放高度过不得超过2米、脚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堆放的底部宽度应大于1米,以保证堆放的稳定性,临时堆放处离其他物体不应小于堆放高度,t排等生产性材料堆放发须稳固,以防倒塌伤人。

4.13严禁在堆放物(脚手架)下堆放任何拆下物件,防止拿取物件时堆放的脚手倒塌伤人。

4.14投油作业与电焊、打磨作业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交叉作业;

4.15焊接动火作业与气体软管、气体接头箱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或做好可靠的防护。4.16打磨作业时,打磨机旋转方向下方不得有站人员和存放易燃物。

4.17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若有应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铁水,防止引发生火灾。

4.18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该场地管理者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与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好做好防范措施后进入该场地开始作业(见附录a)。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

4.18.1进入门机、龙门吊运行范围有可能影响门机、龙门吊安全的交叉作业,如高空作业车跨越龙门吊轨道进行涂装作业等。

4.18.2生产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建构筑物维护的作业。

4.18.3其它根据具体交叉作业的危险特性有必要进行告知的作业。

4.19设备维修时,按规定挂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拆除电源、机械传动装置)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4.20涉及到需审批、告知的作业(如明火作业、探伤作业、涂装作业等)的审批、告知按相应的审批规定执行。

江苏熔盛工****。

交叉作业告知单。

2、作业负责人为实际施工时现场负责人,管理责任人为作业所属部门相应中心主任、作业长,被告知部门确认人为作业区域中心主任、作业长。3、本单一式两份,施工作业方、被告知方各保留一份。

篇三: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神宁煤制油〔20xx〕105号。

关于印发《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交叉作业。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指挥部各项目部,机关各部门:

现将《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

20xx年3月28日。

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指挥部建设过程中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和降低交叉作业所产生的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交叉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等管理内容。

第三条交叉作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体、班组、施工队、施工单位在同一平面或同一垂直贯通空间作业区域内,同时进行的可能造**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影响的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对交叉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施工管理部负责跨区域交叉作业的施工协调。

第七条项目部负责。

(一)协调交叉作业的实施。

(二)参与交叉作业过程安全措施的确认并督促落实。

(三)对交叉作业过程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监督交叉作业单位之间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

第八条监理单位负责。

(一)交叉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资质的审核、备案。

(二)组织交叉作业单位之间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

(三)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交叉作业专项方案。

(四)监督安全措施落实。

(五)组织交叉作业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处置。

第九条施工单位负责。

(一)提供有效的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

(二)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

(三)制定交叉作业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组织作业安全交底,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施工管理部、项目部应会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施工的总体计划,组织、协调好各项施工作业,尽量避免单位之间、工种之间以及同工种不同作业人员之间,在同一区域内的垂直交叉作业和其它有重大影响的作业。

(二)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产生交叉作业时,应根据施工作业具体风险,制定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并分别落实安全措施。

(三)交叉作业存在重大风险或作业时间较长时,监理单位负责协调双方或多方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方须(交叉作业安全规范)同时指派专职安全工程师现场监督。

(四)交叉作业时,在作业影响区域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落实隔离措施,安排监护人。

(五)严格禁止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区域中,进行可能造成火灾、**、中毒窒息等事故的交叉作业。

(六)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交叉作业,必须立即停止,待。

隐患整改后方可复工。

(七)五级以上大风、恶劣天气、夜间光线不足等情况,禁止交叉作业。

第十一条应急措施。

(一)施工作业方在进行施工交底时,同时将应急措施进行交底,明确应急联络信号和处置方法。

(二)一旦发生险情或意外,交叉作业的任何一方都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优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ncl-ipmt-chs-w-0047)同时废止。

抄送:指挥部领导,顾问,总指挥助理,副总工程师,总监。

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综合管理部20xx年3月28日印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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