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发布 2022-06-04 16:11:28 阅读 5590

为加强安全技术管理,规范集团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审批职责: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小组,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组长,负责集团公司权限内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2、集团公司审批范围:

下例安全技术项目需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小组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贯彻执行:

1、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2、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3、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需要串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时,必须按规定制订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4、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未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需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时,必须按规定制订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5、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报总经理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6、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7、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8、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9、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10、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报总经理审批。

11、 防治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12、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制定防突水措施,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13、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14、 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15、当地**要求的其他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小组组织审批。

3、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和管理。

1、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严格按“一工程一措施”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属煤矿总工程师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自行组织审批后贯彻执行。

3、属集团公司组织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完成后由所属煤矿负责人(五职矿长)贯彻执行。

4、集团公司下属各煤矿企业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5、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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