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 2022-06-01 05:51:28 阅读 4073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根据《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镇10蒸吨/小时(600万大卡)及以下燃用煤(含水煤浆)、重油、焦炭、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的在用和停用的工业锅炉(导热油炉)、生活锅炉、农业锅炉(以下简称小锅炉)。

二、工作目标。

201x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镇小锅炉整治,消灭“黑烟囱”现象。

三、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201x年1月-201x年5月)。完成小锅炉排摸登记工作,确定淘汰和改造对象,制订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整治改造(201x年5月-201x年10月)。按照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下达限期整治任务,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整治工作,通过铺设供热管网、天然气管道,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小锅炉等清洁能源替代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三)整治验收(201x年11月-12月底)。对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进行验收;对逾期未能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限期拆除;涉及环境犯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整治任务。

一)未经审批的小锅炉一律依法取缔并拆除完毕,热网覆盖范围内小锅炉(不含导热油炉)拆除完毕。

(二)2蒸吨/小时(120万大卡)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小锅炉全部淘汰完毕,需要继续使用锅炉的,必须经批准后购置使用电、天然气或轻质柴油锅炉。

(三)2蒸吨/小时以上、10蒸吨/小时(600万大卡)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小锅炉全部淘汰或改造完毕,需要继续使用锅炉的,必须经批准改用电、天然气、轻质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四)现有停用的10蒸吨/小时(600万大卡)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小锅炉不得重新启用,确有需要启用的,必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整治、改用清洁能源,并经环保、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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