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 2022-05-27 18:50:28 阅读 3467

关于印发《中平能化集团。

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基层各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各事业部:

中平能化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集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平能化集团。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电子公文)

中平能化集团。

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精神,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集团研究决定,开展矿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以下简称集中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坚决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矿井的计划外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切实实现集团安全生产形势好转。

二) 主要任务。

1.所辖矿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所辖矿井杜绝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3.严查重处矿井“三违”和“三超”现象。

4.认真细致排查治理矿井重特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5.进一步规范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及督查分工。

二、组织领导。

成立矿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其组**员如下:

组长:杨建国。

副组长:裴大文于励民刘银志卫修君杨玉生张建国。

张金常杜波。

成员: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总师、业务保安部主要负责人。

二、整治范围及措施。

一)整治范围。

集团所辖范围内各类矿井。

二)整治措施。

1.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一律停产整顿,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经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和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生产、技改矿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基建矿井报省能源局)批准后方可恢复或施工。

2.对开采深度超过1000米的煤层暂停一切采掘活动,由集团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验收,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后方可恢复开采。

3.凡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一律停止一切生产和施工活动。生产、技改矿井由平煤股份公司牵头联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基建矿井由规划发展部牵头联系省能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矿井或区域,要暂停一切采掘活动,按照程序依法申请关闭。

4.发现矿井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中平能化集团关于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上限给予处罚。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针对性不强的;

3)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4)未依法提取或使用安全费用的;

5)未依法制定劳动定员标准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按中平能化集团关于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上限给予处罚:

1)正常生产煤矿超能力下达计划、超计划组织生产的;

2)基建和技改煤矿边基建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的;

3)改制、重组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经所在省辖市**、骨干原煤生产单位复工复产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

4)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监管总局令第19号)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活动的;

5)未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监管总局令第28号)采取防治水措施而进行采掘活动的;

6)没有执行矿级领导跟班带班制度,现场管理混乱的。

6.煤矿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平能化集团关于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煤矿存在“三超”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但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仍然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的;

4)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5)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6)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7.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河南省人民**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10条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具体内容是:

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并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1)煤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2)煤矿“五职”矿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其中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

3)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4)煤矿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不得将井下工程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

5)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并按照隶属关系,及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6)煤矿在用巷道净断面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通风巷净高不低于2 m,净断面不小于8 m2;采区巷道净高不低于1.8 m,净断面不小于5 m2。

煤巷采用金属支护(包括锚网支护),岩石巷道应采取光爆锚喷、砌碹或其他复合型支护形式,杜绝木支护。

7)煤矿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煤矿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

8)煤矿实行双回路供电,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空气压缩等各类设备保护齐全可靠;防爆电气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定期对各类机电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查,设备运转运行良好;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皮带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9)煤矿通风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完善的井上下瓦斯抽放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综合治理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在采掘作业前消除突出危险。

煤矿装备有完善可靠的自动化、数字化安全生产指挥调度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井下通讯线路、压风自救管路和防尘洒水管路铺设到煤矿每个采掘作业地点,并安全可靠。

10)煤矿坚持“**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四、实施步骤。

按照全省安排,集中整治行动从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10月28日至11月22日):集团按照全省集中整治行动的要求,组织对所属矿井(包括已签订重组协议的矿井)逐一进行全面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各原煤生产单位要于11月20日前将全面排查情况(包括工作进展、排查问题已整治情况、限期整改问题明细等)上报集团安监局,集团安监局于11月22日前书面报省**督导组和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23日至2023年1月15日):各原煤生产单位要对前一阶段全面排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存在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煤矿,要依法依规按上限查处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要把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制定治本之策。

三)处置追究阶段(2023年1月16日至1月31日):按照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组督导情况和研究作出的处理建议,结合集团安全包保督查组督查情况,由集团对矿井及其有关责任人按上限予以严肃查处。

五、全程督导。

为确保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按照《关于加强2023年原煤生产建设和地面单位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中平〔2010〕293号)要求,原煤生产建设单位集中整治行动实行“安全包保督查”。 安全包保督查组对矿井集中整治活动实施全程督导。在全面排查期间,重点督查集中整治安排部署情况以及排查进**况,督促矿井认真自查自纠。

在集中整治阶段,要采取明察暗访、加强查岗等形式,对被督导矿井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集团汇报,并督促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集中整治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矿井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矿井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本矿井的自查自纠工作。

集团各业务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集中整治工作**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汇报材料 总结

尊敬的 厅长及检查组其他领导 专家 大家好!我代表 公司对省厅煤矿安全集团整治专项行检查组莅临 公司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真诚的欢迎。我就 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及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做简要汇报。一 公司基本情况。1.管理机构 体制与机制。公司按 集团公司指导意见,在煤矿接管 机构设置 体制机制建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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