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考试复习

发布 2022-05-24 17:36:28 阅读 6141

规范性文件管理类。

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1.“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1 、所在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 、所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3 、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5 、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2.逾期未办理延期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

2. 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 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经施工企业同意后,由施工企业向原颁发管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7.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市、县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 日的处罚。

8.12 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9.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收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报批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告。未通过的企业,2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10.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变更手续。

1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1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1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 人。

1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14.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 人;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1亿不少于2 人;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

1.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

3.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

4.现场采用封闭围档,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 米,其他地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5. 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 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6.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及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 2%。

7.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8.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①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②安全费用提取;③使用的程序;④职责及权限;⑤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9.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特种作业管理。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2.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㈠年满18 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㈡ 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㈢初中及以上学历;㈣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4.2023年10月1 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5.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 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 (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 工。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9.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70 分为合格。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1.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打评分,80 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形成 “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

机械管理。1.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检测报告后,及时组织安装、使用、监理、产权等单位,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2.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同时具备a级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护资质生产企业的人员报考建造师资格,并为其注册等提供便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㈠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㈡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㈢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5.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出租的起重机械必须有年检合格证书。

6.本市建筑起重机械需备案的设备包括: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蓝、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3.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4.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5.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 支护、降水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动态考核管理。

1.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施工企业包括:总包企业和分包(劳务)企业。

2.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相关人员包括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取得安全监理上岗证书的安全监理员。

3.本市对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是根据对其施工、监理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考核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4.人员的考核是指按照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对其进行记分、考核和处理。考核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

5.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周期为12 个月。

6.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 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 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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