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协议

发布 2022-05-24 11:58:28 阅读 1486

甲方:乙方: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厂)****(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经共同协商,于年月日在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安全目标。

1.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火灾;

4.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5.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甲方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乙方应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一)资质审查:

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施工安全许可证书。

2.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纪录。

3.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技术素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施工队伍30人以下的设兼职或专职安全员。

5.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以上材料乙方应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二)安全风险抵压金。

乙方缴纳给甲方工程款3%~10%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负责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2.开工前,甲方工程负责人和专业人员与乙方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进行对口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名的交底记录。

3.提供甲方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4.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违章作业时,甲方有权制止,直至停止乙方的承包工作。

5.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后果,按分析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甲方应尽量向乙方提供工作方便,使工程圆满完成。

四、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乙方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乙方的施工代表(施工第一责任者)是本工程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

2.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监察机制,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 ,认真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并随时和甲方互通情况。开工前应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4.乙方对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精神状况、技能水平、作业中的安全行为及工期延误负责。

5.乙方开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规定中的相关部分,考试、体检合格方可进行工作,并将考试成绩书面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备案。以后若发生人员变更,在进入现场前,保证遵照以上程序办理。

6.乙方负责所属工作人员着装整齐、佩戴工作标志,符合安规着装规定。乙方保证不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残人员施工。

7.乙方每次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8.在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乙方对甲方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并接受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9.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安全监督部门。

10.乙方所承担的施工(检修)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乙方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审查合格后实施。无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不允许开工。

11.当危及运行设备时,乙方立即停止所有工作,立即汇报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

12.工作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乙方有责任立即处理并同时报告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

13.由于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人身**,工期延误、设备损坏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4.其他应补充的条款。

五、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员工人身**,或者对第三方造**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所有损害赔偿责任。

六、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所产生的扣款,在72小时内交甲方财务部,否则每迟24小时加扣10%滞纳金。愈期不及时缴纳扣款及滞纳金的,甲、乙双方约定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或在承包工程结束时从工程款中扣除。

1.乙方工作中造**身轻伤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六万元,造**身重伤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十万元,造**身死亡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三十万元。

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环境污染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由于乙方责任发生特大、重大及火灾事故,每次扣罚人民币三十万元(当不足于弥补甲方损失时,以实际发生的损失额度计)。

4. 由于乙方责任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每次扣罚人民币五万元。

5.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的停工、工期延误责任和损失。

6.乙方人员发生下列严重违章情况,被甲方人员发现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令其立即整改,可根据情节每人次扣罚人民币(1-5)万元。

1)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不系下额带);

2)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

3)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

4)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5)不填写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6)外包工程没有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

7)安排未经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8)在生产现场(燃油、氢气、电子间区等重点防火部位)吸烟;

9)高处作业防护措施不当造成高空落物;

10)酒后作业。

7.乙方人员发生下列重点习惯性违章情况,被甲方人员发现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令其立即整改,可根据情节每人次扣罚人民币(0.5-2)万元。

1)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2)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3)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5)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6)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7)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8)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9)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10)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1)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12)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13)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14)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乙方人员发生下列一般习惯性违章情况,被甲方人员发现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令其立即整改,可根据情节每人次扣罚人民币(0.2-1)万元。

1)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2)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3)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4)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5)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6)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进入发电机内、锅炉汽包内、汽轮机汽缸内未穿专用工作服、布鞋或胶鞋;进入制氢室内未穿防静电服等);

7)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8)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10)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11)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12)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3)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穿带铁钉的鞋等;

1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15)进入易造**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16)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7)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9.其他应补充的条款:

10.未尽事项按甲方《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反违章管理标准》、《文明生产管理标准》等规定中条款执行。

七、其他。1.工程发生各种不安全情况时,属乙方责任,由乙方自己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甲方应给予配合,乙方应将结论书面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

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甲方行业相关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安全监督部门留存一份。

3.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随合同生效而生效,随合同终止而终止。

甲方: (章乙方:(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甲方**人(签字乙方**人(签字。

甲方安全监督部门(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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