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学习

发布 2022-05-23 11:02:28 阅读 2082

超高结构的后浇带浇筑时,一般独立支模体系的高宽比都太大,应采取加强侧向稳定的措施10.门式钢管支架普通门架高支模架应优先采用立杆直径为φ57×2.5mm、单榀门架容许荷载为75kn的重型门式支架。

门架代号 wh)×100 门架几何尺寸(mm) h) h) b 1000 b 0 600 杆件外径壁厚(mm) 1 外径57mm、壁厚2.5mm 门架重量(kg) 2 外径26.8mm、壁厚2.

25mm wh1980:25kg 3 外径48mm、壁厚2.5mm wh1780:

23kg 4 外径26.8mm、壁厚2.25mm wh1430:

18kg 大梁门架支模的二种形式。

五、支模架事故案例分析 1.云南省文山州职教园区学生活动中心“2·9”事故 2024年2月9日14时许,文山州职教园区学生活动中心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7人受伤。 直接原因:

支撑架架体搭设不规范,架体构造存在严重缺陷;支撑架的强度、稳定性等未经计算验证;支撑架安装存在违规现象(施工方案未经论证,施工成果未经验收);钢管、托撑存在质量问题;混凝土构件浇筑顺序、浇筑方式存在错误等,导致支撑架局部荷载过大、受力偏心,浇筑区域的支撑架出现强度、稳定性破坏,从而引发支撑架整体坍塌。 间接原因: 1.

顺佰泰建筑公司(项目施工单位) 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合法施工手续,即先行开工建设;无视和拒绝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的下发的停工指令通知施工;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擅自组织高支模施工;高支模搭建结束后,未经相关方工程技术人员验收签字,即组织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浇筑混凝土时,框架柱与梁、板一起浇筑,框架柱混凝土未达到相应强度,不能提供有效的侧向支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没有开展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人员违章、违规指挥,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2.

永通房地产公司(项目业主单位):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履行项目建设业主方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 3.

云南监协监理公司(监理单位): 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高支模施工专项方案论证,未对高大模板搭建工程进行验收签字,虽对施工单位下发停工指令,但施工单位拒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制止其施工,也未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州住建局)报告。 4.

州教投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永通房地产公司履行项目建设业主方的安全监管职责,未有效制止施工单位(顺佰泰建筑公司)违规违章施工。 5.

州住建局(建设项目行政监管部门): 在该项目施工监管过程中,安监站虽然进行了7次检查,对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施工下发了两次停工通知书并实施了行政处罚。但是,顺佰泰建筑公司仍然没有停工整改,屡次拒绝执行安全监管停工指令通知违法违规组织施工,州住建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违法施工行为。

事故性质: 此事故属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事故责任单位(4个) 1.

顺佰泰建筑公司(项目施工单位),建议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给予9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建议上报相关资质证照颁发管理机关依法撤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 2.

云南监协监理公司(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建议对该公司依法给予6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建议住建主管部门依法对监协监理公司及负责人刘波、总监理工程师普学金、监理员胡仁再三人相关资质进行降级处理。 3.

永通房地产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建议对该公司依法给予8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4.州教投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议对该公司依法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5人) 1.张廷合,男,顺佰泰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在明知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监理未签字同意、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对学生活动中心舞台屋面板进行浇筑,并且不在施工现场,又未安排领导带班,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4万元罚款。 2、张怀龙,男,顺佰泰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无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下发的停工通知要求, 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在知道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监理未签字同意、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擅离工作岗位,任由下属人员违规违章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灌,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胡清玻,男,顺佰泰建筑公司技术负责人,在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知自己编制的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制止项目施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谭廷龙,男,顺佰泰建筑公司人员,该项目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在文山州职教园区学生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无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下发的停工通知要求,在知道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监理未签字同意、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施工行为,反而执行错误的施工决定,违规违章指挥混凝土浇灌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张奇,男,顺佰泰建筑公司安全员,该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在该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员职责不到位,无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的下发的停工通知要求, 在知道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监理未签字同意、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违规施工行为,没有尽到安全员的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事故责任人(9人) 1.张怀林(永通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建议州安监部门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4万元罚款。

2.刘家旺(永通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处2万元罚款。 3.

张廷单(顺佰泰建筑公司项目副经理),处2万元罚款。 4.刘波(监协监理公司文山分公司负责人),处3万元罚款。

5.普学金(监协监理公司文山分公司安全总监),处2万元罚款。 6.

胡仁再(监协监理公司文山分公司安全监理员),处2万元罚款。 7.李士锋(顺佰泰建筑公司项目泥工班组组长),处0.

5万元罚款。 8.况世海(顺佰泰建筑公司项目架子工班组组长),处0.

5万元罚款。 9.徐定江(顺佰泰建筑公司项目木工班组组长),处0.

5万元罚款。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事故责任人(6人) 1.李安伟(州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侬存江(州住建局安监站站长),建议按管理权限给予记大过处分。 3.

周勇成(州住建局安监站管理人员),建议按管理权限给予记大过处分。 4.胥仁政(现年38岁,州教投公司总经理),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王建忠(州教投公司副总经理),建议按管理权限给予记大过处分。 6.

贺承龙(州教投公司技术员,公司负责该建设项目经理),建议按管理权限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建议给予州住建局、州教投公司通报批评的问责,责成州住建局局长杨秀德、州教投公司董事长蔡咏刚向州人民**作出书面检查。 2.

杭州市某工程支模架事故分析 1.工程概况杭州市某工程二幢塔楼通过由单层连接大厅相连。连接大厅长17.

32m,宽16.9m,屋面板面标高6.69,梁采用上翻形式,最大梁面标高7.

79,地下室顶板面标高-0.05。东西向最大梁截面(二根)500×1200,跨度12.

7m;南北向最大梁截面(二根)500×950,跨度10.8m;屋面板厚100。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架坍塌,混凝土总量145m3,坍塌时已浇筑混凝土约120m3。

造成一人死亡2.方案编制情况连接大厅模板支架专项方案(支模架搭设方案的补充方案)对屋面板模板支架进行了计算,但未对大梁模板支架进行计算,方案中搭设参数如下:立杆纵横距取900,步距1500,60×80方木间距300,采用单立杆单扣件。

方案未涉及模板支架构造、质量和安全过程控制及验收要求。 专项方案编制后,施工单位未按浙江省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架支架技术规程》db33/1035要求,对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架组织专家论证。 3.

资料情况现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钢管和扣件检测报告,但是实际搭设的部分钢管锈蚀比较严重;连接大厅模板支架搭设前未进行书面交底;搭设完成后虽对模板支架进行了验收,但在整改未完成、“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未填写和签字、未取得监理的浇筑令的情况下就进行了混凝土的浇筑。 4.模板支架搭设现状 1)大梁二侧立杆间距1.

1-1.40m(部分梁底增设了单根钢管),梁跨度方向约0.90m,板底则为1.

1-1.3m,立杆间距普遍大于专项方案规定。 2)未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架支架技术规程》db33/1035对“模板支架高度超过4m时,柱与梁板混凝土应分二次浇筑”的规定,采取梁板与柱一次浇筑的施工方法。

3)构造措施不到位,影响了模板支架的整体刚度: a.扫地杆仅在南北方向单向设置,而不是按规定纵横双向设置; b.

东西方向水平杆普遍间隔二根立杆、部分间隔三根立杆设置,未按规定在纵横向双向拉通; c.未设置水平剪刀撑(按规定当搭设高度超过4m时应设置水平剪刀撑),竖向剪刀撑在大梁下设置,未沿模板支架周边设置; d.未对支模系统采取与南北二侧已完成结构拉结的措施。

5.钢管扣件现场抽样检验结果受调查组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于对事故现场的钢管和扣件进行了随机取样,检验报告结论表明: 1)钢管尺寸偏差经检验不合格(壁厚偏差-0.

6),力学性能检验合格; 2)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对接扣件在检验项目中分别存在不同的不符合项,均不符合gb15831-2006标准合格判定要求。 6.调查结论 1)连接大厅模板支架专项方案编制不规范,未对梁的模架支架进行计算并提出相应的搭设参数,且未按浙江省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架支架技术规程》db33/1035要求,对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架组织专家论证;现场管理人员按板下立杆间距进行交底;操作人员在搭设过程中又加大了立杆间距,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专家组根据现场采集的搭设参数对梁底模板支架进行了验算,结果表明:方木的抗剪强度、小横杆的抗弯强度、扣件的抗滑移计算、梁底增设立杆时该立杆的整体稳定均不符合要求。 2)钢管、扣件现场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水平钢管及扫地杆未按要求纵横向全部设置、剪刀撑设置不规范,梁板和柱混凝土一次性浇筑,构造措施的缺失及施工方法的不合理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4)模板支架在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浇筑混凝土,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结论 1.支模架坍塌是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重灾区,极易产生群死群伤事故; 2.防坍塌是住建部历年来建筑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 3.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是保证高大模板支架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构造措施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模板支架的安全和稳定; 4.要对模板支架,特别是高大模板支架严格进行从交底到验收的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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