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1〕168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民发〔2011〕168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23年9月。
一、总说明。
一)总则。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
四)《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七)《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
八)《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
九)《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人口台账》
四、指标解释。
五、附录。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三)附则。一、总说明。
一)总则。1.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
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
4.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的自然灾害统计报**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
5.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受灾人员。
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
1.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造**员死亡(含失踪)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民政部门报备。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包括灾害发生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等灾情内容和反映灾区人民**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救灾工作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不少于5张)。
1)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人民**民政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人民**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人民**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2)续报。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人民**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县级人民**民政部门每日9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人民**民政部门每日10时之前向省级人民**民政部门上报;省级人民**民政部门每日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
3)核报。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地(市)级人民**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人民**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人民**民政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旱灾情况报告。
主要反映旱灾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向地(市)级人民**民政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人民**民政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至民政部。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不少于5张)。
3.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11月份和次年1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进行相应核定。
1)年报初报。
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0月初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11月5日前上报地(市)级人民**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人民**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人民**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本级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统计、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
2)年报核报。
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人民**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人民**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人民**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春荒冬令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一年的2月。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困难等。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人民**民政部门。地(市)级人民**民政部门接到县级人民**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人民**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人民**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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