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干部普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学习

发布 2022-05-14 08:33:28 阅读 6209

时间:2011-12-1 13:01:52

第一节: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2024年制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对原《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并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较之于原《国家赔偿法》有以下新的变化:

一、科学界定了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与原《国家赔偿法》相比,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二字的删除,明确了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扩大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不仅将看守所增列为赔偿义务机关之一。同时还将《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增加了“放纵”一项,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强化了监管机关的监管责任,从而在源头上有效地遏制了监所管理的混乱而造成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

三、明确了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对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增加了当赔偿请求人递交了赔偿申请书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收到申请书的书面凭证。此举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时间起点,有效的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的权益。使得赔偿请求人无法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答复以及赔偿义务机关拖延赔偿时,赔偿请求人得以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就有了有效的凭证。

四、确定了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原《国家赔偿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时均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公民个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被羁押人的行为。

五、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第二节: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24年初,河南农民胥敬祥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刑事拘留。当年4月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由于证据不足,在县公安局将胥敬祥以涉嫌抢劫罪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曾7次将案卷退回补充侦查。

2024年3月,法院判决胥敬祥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同年,因胥敬祥案件蒙冤的办案民警李传贵涉嫌徇私舞弊罪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被移交到河南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在审查李传贵案件全部卷宗时,又将胥敬祥案件卷宗一同调来,最后认定李传贵不构成犯罪,而且认定胥敬祥抢劫案也存在重大问题。又经过5轮审理,2024年3月15日,胥敬祥蒙冤入狱13年后被无罪释放。

出狱当年,胥敬祥通过律师向相关部门寻求国家赔偿。2024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因错捕错判被羁押4732天的事实,共计赔偿529936.

68元。

[分析]胥敬祥案从提出国家赔偿到最终拿到赔偿款历时将近五年。根据原《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在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这种现象使确认程序成为个人申请赔偿时需跨过的一个很高的“门槛”。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的程序规定,从程序上简化了赔偿请求的渠道环节,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便捷。

案例二]2024年1月,24岁的云南省晋宁县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1月30日进入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12日给出的解释是,当天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2024年8月14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审理。

法院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3月,晋宁县公安局与李荞明家属协商一次性补偿35万元。

[分析] 晋宁县公安局与死者李荞明的家属通过协商所支付的35万元是“补偿”而非“赔偿”,也可以说是公安局和死者家属“私了”。原《国家赔偿法》没有将看守所列为赔偿义务机关,并且原《国家赔偿法》没有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要求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或其家属要自己进行举证,这无疑是加大了举证难度。针对近几年全国各地看守所及其他监管机关频频出现的非正常死亡现象,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明确将看守所列为了赔偿义务机关,并且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同时,还规定了虐待、或放纵他人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也将进行国家赔偿。

案例三]2024年1月8日晚,,要求麻旦旦承认与某男有过不正当性行为。麻旦旦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铐在篮球杆上。麻旦旦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1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

麻旦旦做了**检查,证明自己是**。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康某等人带麻旦旦再次做了处检,证明麻旦旦仍是**之身后,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500万元。

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麻旦旦只能就人身自由受限制一事提出索赔请求。法院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公安机关应予赔偿的数额。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日37.

33元,麻旦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日,故判决公安机关赔偿麻旦旦74.66元。麻旦旦不服,坚持上诉。

7月18日,该案二审**。12月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麻旦旦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分析]一个少女被以“**”的理由无辜限制人身自由达2天之久,还被迫以**膜检查这一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去证明自己的清白,到头来却只获得了区区74.66元的赔偿金。但是法院这一判决却是依法作出的。

因为根据原《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麻旦旦悲剧的根源在于《国家赔偿法》本身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拒绝。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为国家赔偿的一种,是中国法制进程的一大进步。

时间:2011-12-1 13:01:52

第一节: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2024年制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对原《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并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较之于原《国家赔偿法》有以下新的变化:

一、科学界定了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与原《国家赔偿法》相比,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二字的删除,明确了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扩大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不仅将看守所增列为赔偿义务机关之一。同时还将《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增加了“放纵”一项,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强化了监管机关的监管责任,从而在源头上有效地遏制了监所管理的混乱而造成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

三、明确了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对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增加了当赔偿请求人递交了赔偿申请书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收到申请书的书面凭证。此举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时间起点,有效的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的权益。使得赔偿请求人无法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答复以及赔偿义务机关拖延赔偿时,赔偿请求人得以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就有了有效的凭证。

四、确定了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原《国家赔偿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时均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公民个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被羁押人的行为。

五、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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