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成2023年度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发布 2022-04-27 22:09:28 阅读 8964

通知。各县(市、区)律师协会联络组,各专业委员会,各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律师所在单位:

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市律师协会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开展全市2023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对律师在2023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价。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属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就我市律师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律师在2023年度(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应当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必须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集中培训(一天,计10课时)。继续教育集中培训拟于2023年3月初举办,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宜另行通知。

三、执业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接受其余不少于3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1、参加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讲座、研讨活动(需经市律师协会文件确认折抵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2、参加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培训、讲座、研讨活动;

3、参加“神州律师网”(浙江省律师协会**)上“浙江律师培训网”(北大继续教育系统)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温州律师网”(温州市律师协会**)上“温州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深圳长鹏继续教育系统)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5、参加“点睛·政法网络学堂网”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四、执业律师参加市律师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培训、讲座、研讨活动,每半天(次)计5课时。请各专业委员会于2月20日前将本专业委员会培训、讲座、研讨活动的考勤记录(原件)、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汇总表(见附件)报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逾期不报送的,视为放弃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五、执业律师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也无需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集中培训:

1、参加其他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培训,学时在40课时以上,且取得结业证明的;

2、参加学历教育,或者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且取得学籍的;

3、参加境外培训、进修,学时在160课时以上,且取得结业证明的;

4、参加高校及其他社会办学单位举办的与律师业务有关的专业培训,学时在160课时以上,且取得结业证明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执业律师必须于3月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结业证明、学籍证明等书面凭证,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予以审核认定。

六、执业律师未按本通知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市律师协会将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责令其限期完成继续教育培训;逾期仍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市律师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七、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其他事宜,参照执业律师办理。

联系人:孙晓宁,联系**:88373355, 传真:88336771,电子邮箱:

附件: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汇总表。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附件。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汇总表。

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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