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6月29日通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安监总局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去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是363383起,死亡79552人,其中工矿商贸企业的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分别为8431起,死亡人数是10616人,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1403起,死亡2433人。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还是依然比较严峻的,主要表现在:
第一,安全发展意识还不够强。
第二,安全法制手段不够硬。突出的表现就是在非法和违法行为上仍然是屡禁不止,有一些地方执法不严打击不利,有的是以罚代管,有的是不敢硬碰。
第三,安全工作的基础不够牢。在目前全国430万个生产经营单位中,中小企业约占了90%以上,煤炭等高危行业小散乱差的状况是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第四,安全整治措施不够实。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在走一些过场,隐患的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
第五,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够严。
第一讲安全生产法总则。
总则对安全生产法若干重要原则问题作了规定,如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方针等等,对作为分则的其他各章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安全生产法总则一章共十五条。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经营活动。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的总称,通常会造**员**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制定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措施,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严格贯彻执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对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作了规定。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
当然,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定。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鉴于消防安全问题已有消防法调整;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各有其特殊性,并已有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或道路交通法等行政法规专门调整,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分别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节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所谓“安全第一”, 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当然,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安全的目标与其他目标之间,又会在一定情况下发生矛盾。
比如,在企业资金一定的情况下,投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多一些,投到其他方面的资金就会少一些;企业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多一些,成本就会高一些,利润就会少一些;严格按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办事,生产效率就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等等。在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目标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这就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所要回答的问题,答案就是“安全第一”。在处理生产与安全的问题上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这与“安全第一”的提法是一致的。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对事故预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节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产生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只有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各岗位操作人员人人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人都按照自己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才能得到保障。
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物质技术条件,其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等方面,都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五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企业“一把手”挂帅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按照本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争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第六节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作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是劳动者应享有基本的人权。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权利等。
履行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从业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只有每个从业人员都认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才有扎实的基础,才能落到实处。
第七节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作了规定,包括:
一、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的主要具体职责包括: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
2、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参加竣工验收,提出意见。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4、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依法处理。
5、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认真履行自己在保证职工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八节各级人民**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对各级人民**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作了原则规定:
一、***和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应尽的职责。按照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转变**职能的要求,**不应再去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属于市场调节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
但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要由**这支“看得见的手”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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