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发布 2022-04-22 18:02:28 阅读 4557

教师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第一部分:校园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校园安全逐渐成为社会的一个敏感神经,作为教;第二部分:近年校园事件回放;一、安徽:

“杨不管”事件;2023年6月12日,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课堂上砍死教授;10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内,一名男学生;三、上海:商学院失火,4名女生跳楼身亡;11月14日,教师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校园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校园安全逐渐成为社会的一个敏感神经,作为教师职业,也逐渐成为高危职业,各种问责制、道义的拷问再加上高考的压力如三座大山让教师不堪重负。目前,校园安全方面的问题比较多,但最突出的问题有如下两方面:一是各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食品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教学设施安全事故以及打架斗殴、溺水死亡、校园暴力、自杀等;二是学生心理问题日益突出。

安全事故的屡屡发生原因较多:“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和重视;责任意识淡薄,管理水平较低,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弱,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些学生法制观念淡薄,道德素质较差;部分学生学习负担重、压力大,加上情感和人际关系处理不当,造成严重的心理障碍,诱发自残、自杀、杀人或以其他方式危害社会等极端行为,酿成悲剧。在这些因素中,心理健康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重大障碍和威胁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由于安全方面内容量大面广,今天学习内容是通过发生在校园的一些典型案例使大家清楚校园安全无处不在,其二是知道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怎么办?

第二部分: 近年校园事件回放。

一、安徽:“杨不管”事件。

2023年6月12日,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课堂上,授课老师杨某某对学生打架不闻不问,甚至在被打学生口吐白沫被同学送医院抢救时,仍然“坚持”把课上完,使得这起事件引起轩然大波。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事后各种评论在此不一一赘述,听听教育界、法律界人士的说法:

安徽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处长齐建平表示,学生在课堂上打架,老师确实有责任制止,以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制止不了是另外一回事。但是,就算制止不了,老师也应该及时向学校反映此事。法律界人士指出,选择了教师职业,就是选择了一种责任担当,就要体现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

我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也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体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当学生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老师无动于衷当冷漠的“看客”,这样的学校如何能让学生有安全感,这样的老师,又如何能让家长放心?不过,也有不少接受记者采访的人表示,仅仅谴责杨老师是不够的,我们更应该思考教育的大环境和大背景。

据记者了解,就在半年前,同样在吴店中学,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血案。一名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上学迟到后被老师批评。老师最后被鉴定为轻伤害,手指虽被植上,但部分功能已经丧失。

该学生才15周岁,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这件事虽然过去了半年,但至今仍让老师们心悸。究竟该不该管学生?

管到什么程度?很多老师心中都没有一个标准。据当地一些教师说,除了管不住、不爱管之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不敢管。

有老师认为,现在国家的教育政策一边倒地保护学生,学生、家长可以侮辱侵犯老师,但老师却不敢惩戒学生,有时连正常的批评教育都无法开展。在权利保护上,学生有铜墙铁壁,老师却是一无所有,个别学生根本不把学校、老师放在眼里。碰到极端恶劣的学生,老师不仅不能管,管了还要遭报复甚至危及生命。

很多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都呼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教育惩戒法规,实施师生公平保护。他们认为,“杨不管”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有其根源的。如果不从制度上、从机制上加以改变,单纯靠对个体的谴责,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课堂上砍死教授。

10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内,一名男学生从口袋中掏出一把菜刀,朝正在上课的程教授的脖子砍去,当场将其砍倒。随后,该男子掏出手机拨打110报警。当晚7点,程教授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上海:商学院失火,4名女生跳楼身亡。

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4名女生从6楼宿舍阳台跳下逃生,当场死亡。火灾原因初步判断为寝室里使用“热得快”引发电器故障并将周围可燃物引燃所致。

四、吉林:一所小学153名学生餐后出现中毒现象。

11月27日,上午9时左右,吉林市昌邑区第三实验小学的学生在校内饮用豆浆。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28日,一位家长告诉记者,孩子在27日晚回家后,脸色就不好。

晚饭过后便开始不断呕吐。送到医院进行**,才发现该校很多孩子也都出现了这种情况。

五、陕西:定边县堆子梁11名小学生煤气中毒身亡。

12月1日夜到2日晨,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中学(含小学和初中)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同一宿舍的12名四年级女生煤气中毒,其中11人抢救无效遇难各种各样看似“偶然”的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煤气中毒、食物中毒、消防事故?还有多少年轻的生命可以这样被剥夺、被戕害?

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事故的代价也是非常高昂的,同学用自己的生命为代价,给我们带来了惨痛的教训,这样的悲剧应引起人们反思。

第三部分: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课堂安全。

2023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

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

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评析: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案例二】课堂安全。

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经手术**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审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 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评析: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

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

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三】实验安全。

某天,上课铃刚刚响过,初中二年级一班的同学们纷纷跑进实验楼,物理实验课是学生们普遍感兴趣的课。这节课的实验内容是电能、磁能的转变,需要1号干电池。当物理教师来到实验室才发现有5名同学(包括曹某)没有实验用的干电池。

于是,老师就让曹某去校门口的某商店购买了10节l号电池。物理教师讲了实验内容以及具体的实验操作规程后,学生们便动起手来。曹某和其他同学一样,认真地将刚刚买来的1号电池装在实验器材的电池仓里,并按照老师讲述的操作规程认真的检查了每一个元件及线路,当他认为整个实验装置已安装无误时,便轻轻地按下电源开关。

就在曹某按下电源开关的一瞬间,电池仓里的两个1号电池发生**,一块电池碎片击中曹某的左眼。经**,左眼只恢复到0.3的视力。

评析:本案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具体来说,“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责任。

虽然,这起事故发生在学校中,但其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因而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本事故的性质来看,应当属于在学校内发生的第三方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由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所以应由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学校,而应是电池的生产者,电池的销售者与生产者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四】运动会安全。

某校举办春季运动会,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丈量结果。

在老师和**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俞某称:被告学校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因此,要求学校赔偿损害。

被告学校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球,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之责。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

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是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作为未。

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在受伤后,精神上遭受一定的伤害,可酌情由被告学校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对学校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1.本案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好奇或是看热闹而随老师进人铅球运动区,这一行为本身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

而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本身就负有防止他人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责任。鉴于本案原告进入运动区域老师未加阻止,亦未及时将其劝退,故该项目主持老师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的行为,学校负有过错责任。

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本案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在学校运动会期间不可能到现场进行监护,而且原告参加运动会受伤是由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造成。

因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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