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帝斯丹终端加盟合同

发布 2022-03-17 02:10:28 阅读 3739

3、 甲方拥有制定全国统一零售价的权利。

4、 甲方制定和修改统一加盟政策。

5、 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做好业务指导并给予乙方相应的业务培训。

6、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行为经营监督、检查并纠正和处罚违反协议的行为。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拥有在授权区域内经营甲方产品而使用“卡帝斯丹”商标及名称的权利,并有义务维护“卡帝斯丹”商标以及“卡帝斯丹”品牌的形象。

2、 乙方不得跨区域进货、跨区域销售。新开卡帝斯丹分店须申报甲方。

3、 乙方不得在互联网上销售“卡帝斯丹”品牌系列产品。如有违反,视为违约。

4、 乙方有义务遵守按甲方制定的全国产品统一零售价销售,不得自行变更销售价。

5、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规定派发和接受卡帝斯丹“vip”卡,乙方对“vip”客户提供的优惠让利由乙方承担。

6、 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加盟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供货与调换货。

1、甲方执行“款到发货原则”,乙方在下单后将货款汇到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根据乙方要货计划予以发货。

2、新加盟客户首批进货,甲方根据乙方店铺面积以及品牌整店输出政策给予配货,并提供配货明细单,经乙方确认后,进行首批供货。首批进货为元)。

3、产品供货折扣及调换货政策。

1)、乙方向甲方购买新品、畅销品,甲方供货折扣价为吊牌价的38 % 首批进货 60天内给予100%调换;折价品、**品、已补单货品、脏损货品不予调换;**上市首次进货60 天内给予 100 %调换。

2)、乙方向甲方购买**品,**按甲方规定的****进货。**品为买断方式,不可退换。正价货品调整为**品时,甲方不承担差额部分损失。

乙方必须严格遵从甲方给予的****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3)、甲方季节性产品为家居服、睡衣、小商品等产品,产品界定以甲方当季产品发布为准。乙方向甲方购买以上产品,供货折扣为产品吊牌价的 38 %。季节性产品调换货政策另行规定,以甲方与乙方当季签定的订货协议为准。

4、如遇甲方产品生产质量问题的货品,乙方调换货不受调换比例限制。产品质量鉴定标准以甲方质。

部门鉴定结果为依据。

5、 对于所有调换产品,乙方应提前7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并传真换货产品清单,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负责将货物发送到甲方仓库。甲方不负责换货的运费,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运输及交货管理。

1、 乙方从甲方订购产品,甲方安排货运或快递至乙方,货品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2、 调换货品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形象道具及家私物料运输费用,由甲方代办货运,乙方自行承担运费。

第七条回款目标及销售返利。

1、乙方承诺本协议期内销售订货目标万元。如乙方未能完成目标的 80 % 将作为甲方是否续约的重要依据。

2、销售返利

甲方按乙方实际销售补订货情况给予以下不同等级的奖励。

新店开业按照整店加盟政策执行。

营业期月度**额达到八千元(含八千元),按**金额的 1% 返利(零售价产品);

营业期月度**额达到一万元(含一万元),按**金额的 2% 返利(零售价产品);

营业期月度**额达到一万五千元(含一万五千元),按**金额的 3% 返利(零售价产品);

销售返利以结算价货品形式返回;**品订货金额额,不计算返利。但**品回款额可参与当期合同销售目标任务的考核。

3、公司于季度或半年、年度在全国范围适时推出评选卡帝斯丹优秀销售店铺和优秀销售员工活动,评选办法和奖励政策另行颁布、通知。

第八条装修及推广支持。

1、 甲方为乙方免费设计店铺图纸以及按照整店输出政策和乙方店铺平面设计方案配置形象销售道具。试衣间、店铺之天、地、墙基础整修由乙方先行负责,随后以每进货一万返还一千的方式,返还完毕为止。试衣间,店铺天地墙基础整修部分需先行将预算报给公司备案。

新店道具安装及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2、 除新店整店输出开业配置外,形象推广物料支持(指喷绘、pop、画册、折页、小购物袋、衣架卡等)按进货额的 2% 给予支持。如有超出,超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3、 户外水晶门头支持卡帝斯丹品牌专卖店门头,甲方全额免费提供门头水晶字,安装费用由乙方先行承担。非卡帝斯丹专卖店,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免费支持,乙方如未按甲方规定之流程申请,甲方将按实际制作成本收取费用。

4、 超过2%物料支持正常收费的道具有:vip卡、销售小票、灯模、胸模、人模、裤盘、落地架、易拉宝等。

第九条人员培训与业务指导支持。

1、乙方开业前甲方给予乙方相关人员货品知识、销售技巧、货区陈列、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2、新品上市后甲方给予乙方货品知识、货区陈列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3、甲方不定期派业务人员到各加盟店巡视,指导乙方解决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严格按自营店、商场专柜管理机制进行督导。

第一十条品牌维护、推广。

1、乙方如在广告、推广活动等方面需要使用甲方商标时,须事先将甲方商标的使用方案、活动或广告形式等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2、甲方定期推出的推广物料、宣传资料、**海报、节日pop等宣传物料,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其用途。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vi体系,对于不符合甲方vi体系规范标准的形象,甲方有权提出限期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将“卡帝斯丹”品牌形象柜陈列非“卡帝斯丹”品牌的产品。如有发现,甲方将取消对该形象柜的费用支持,按每节违规陈列货柜处罚2000元。

4、带有“卡帝斯丹”品牌标识的衣架,仅限于陈列“卡帝斯丹”品牌的产品,如有违反,甲方将取消该部分的费用支持,按甲方物料单上所标示的**双倍向乙方收取费用。

5、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及其终端不能套用卡帝斯丹产品标识,伪造卡帝斯丹产品或将卡帝斯丹产品提供给其他品牌进行贴牌,欺骗消费者。如有发现侵权行为,甲方将追究乙方责任,并取消其经销权、没收其全部合同保证金、移交国家工商、司法等部门处理的权利。

6、乙方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产品相应宣传,包括性能、服务政策及应用服务,如因乙方行为而对甲方商誉、品牌形象造成损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予退回保证金,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的,乙方应就造超出的部分赔偿甲方。

第十一条协议的解除及终止。

1乙方若发生如下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终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乙方连续3个月累计进货总额少于壹万元(¥10000元)。

2)、乙方违反或未履行本协议内之条款。

3)、违反有关甲方市场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

4)、享受甲方装修支持、道具、pop,却经营第三人品牌产品的。

5)、乙方不按甲方规定的全国统一市场零售价销售产品,或未按甲方计划擅自乱打折扣。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或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一项权利。

7)、乙方损害甲方名誉、信誉、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2、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加盟店的余货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予退换。

3、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使用“卡帝斯丹”商标。乙方必须主动撤除所有带有“卡帝斯丹”的商号、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营业象征;否则,视为对甲方侵权。若由甲方撤除,要求乙方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4、因不可抗力因素(战争、严重的自然灾害等法律解释的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双方同意自动解约,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1、 甲方于乙方加盟店/柜所在区域设置的办事机构代表甲方实施本协议,但未经特别授权,甲方办事机构的任何个人的签字不代表甲方的意愿表示。

2、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有权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出本合同项目的诉求。

4、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从 2011 年月日起至 2012 年月日止,共计 12 月。

5、 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须提前15天协商续约、修改或终止本合同。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及所属办事机构、乙方各持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单位加盖印章后生效。

7、本协议签约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机场东门16号豪泉大厦609室 。

第十三条补充条款。

1.甲方按照乙方店面大小装修报销50% (含地板、天花、试衣间、门头)

2.甲方负责乙方开业前一个星期内于乙方所在区域上电视广告开业宣传,广告10-15秒 ,做天。

3. 甲方按照公司统一开业大礼包执行流程提前一个星期到位,(包括业务人员、电视广告人员、

培训导师)4. 甲方同意预留给乙方3个月试营业期,3个月以后双方根据实际销售预估,设定年度销售及订货目标。

第十四条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为:

1、 乙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 乙方工商银行开户账号复印件。

3、 开业大礼包清单(含新店开业店铺销售物料清单及售后服务支持目录)

甲方:广州纤艺内衣****乙方:

法人代表:李咏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020 – 86088588**:

签约日期:2023年月日于广州纤艺内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