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 2022-03-03 17:00:28 阅读 7993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工作部署,大幅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市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决定共同开展市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大幅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创新型企业为目标,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为创新型经济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创新型企业建设坚持“企业主体,**引导;创新机制,分类指导;上下联动,集成实施”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

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突出对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集成科技政策、平台、人才、项目等资源,大力支持和培育国家和省级创新型企业,重点建设一批自主创新企业,充分发挥创新型企业的引领作用。

1、引导企业增强研发能力。引导企业加强创新发展的系统谋划,支持创新型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建设国家、省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技术创新人才,积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

2、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积极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购等激励企业创新的重点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要高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比例,国家、省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决策主体、投入主体、利益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

3、引导企业加快知识产权创造。把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作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核心,大力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大幅度提高企业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在全市总量中的比重;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品牌建设体系和财务核算体系;建立创新型企业信息网,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引导企业优化技术创新管理。改革和完善激励创新的机制,以深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为核心,支持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练兵、技能竞赛,提升企业职工的技能素质。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群众基础,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加强职工技术交流与协作,促进职工技术成果转化,营造创新氛围,建设创新文化。

三、创新型企业命名标准及程序。

1、创新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掌握发展的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原则上近三年内至少拥有1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含授权专利、软件专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创新投入强度高。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并达到一定标准。原则上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企业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健全的研发机构,制订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积极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4)有较强的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企业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并享有相当知名度,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原则上企业主导产品须拥有注册商标。

5)企业信誉好。为在市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合理,信用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行为,盈利状况较好。

2、创新型企业命名程序。

1)地方培育,市级命名。创新型企业的前期培育工作,包括试点企业的遴选及初步评价,由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命名标准,开展试点培育和推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初步评价,评价结果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命名。

2)明确重点,择优支持。市级创新型企业主要从地方创新型试点培育的企业中择优命名;对于在我市或行业内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文化理念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市级创新型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创新型企业”确认命名。

四、支持措施。

1、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根据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需要给予支持,建立绿色通道,加大扶持力度:

1)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攻关、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科技计划对创新型企业给予优先支持,科技计划中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承担。积极支持创新型企业参与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强化对市级创新型企业的业绩考核,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对创新型企业优先安排和组织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共同推动并协助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培训。

2、支持创新型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自主品牌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创新型企业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和实审费,省、市、县(区)财政专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创新型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并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参与企业标准试点工作。

3、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培养和引进我市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

4、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和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且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科技进步奖评选。在创新型企业建设过程中取得显著创新成效的企业或个人,市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给予表彰或奖励。

五、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会同市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的开展。各县(区)科技部门会同当地国资监管、工会、工商联等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创新型企业前期培育与推荐工作。

1、创新型企业的前期培育。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组织辖区内企业围绕创新型企业建设内容开展试点工作。

2、创新型企业的推荐申报。各县(区)面向开展创新型企业培育试点的企业进行初步评价,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写《市创新型企业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建设任务、具体措施、工作进度以及年度目标和总体目标等),经县(区)科技部门会国资监管、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初审后,一式三份上报市科技局。

3、创新型企业的确定命名。市科技局会同市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创新型企业的确认工作,择优确定创新型企业名单并公示。公示结束后,正式命名“市创新型企业”并授牌。

4、创新型企业的管理。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将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建设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市创新型企业”称号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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