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加强项目安全档案资料的统一归口管理,使各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保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档案是指项目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档案内容主要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规章制度和文件;
二、安全责任书、工作计划与总结、考核记录;
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四、安全技术材料;
五、安全会议记录、纪要;
六、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七、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八、各类安全证书、证件;
九、合格分包方台账;
十、安全设施建设、使用记录;
十。一、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十。二、安全奖罚;
十。三、安全检查记录;
十。四、安全专项活动记录;
十。五、事故处理、工伤认定材料及事故台账。
第三条安全生产档案实行公司、项目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及项目各分部。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内容。
第五条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规章制度和文件。
一、项目每年收集更新的****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项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况的检查和评估记录。
三、安全生产文件:
1、安全生产文件是指项目发文或**上级单位文件,业主单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书面文件资料或电子文本。
2、安全生产文件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项目发文或**上级单位文件由项目负责管理存档,项目收到的公司、业主及相关方的文件由项目安全机构保管、存档。
第六条安全责任书、工作计划与总结、考核记录。
一、每年一次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项目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项目根据安全责任书对责任人实施的安全责任考核结果。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一、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安全培训、日常安全教育等。
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必须单独建立台帐,并由参培人员签名认可。
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由教育培训单位统一保存,其中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档案由项目、分部两级同时保存。
四、个人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其培训成绩、证书证件由个人保存,并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安全技术材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评审及其审批记录。
二、安全技术交底审核及实施记录。
三、危险源辨识及调查记录,危险源的评价记录,危险源清单。
四、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及其评审记录、实施记录。
五、科技应用及创新记录。
第九条安全会议记录、纪要。
一、项目安全机构组织召开的与安全有关的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声像记录,记录要清楚,便于区分、管理、保存、查阅。
二、会议记录要形成纪要、决议的,纪要和决议必须同时保存。
第十条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一、应急预案的评审及其审批记录。
二、应急演练计划的审批及其实施记录。
三、应急演练的评价记录。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一、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计划及其审批记录。
二、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台账。
第十二条各类安全证书、证件。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件。
四、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五、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
六、大型(专用)设备、小型机具、施工设施的进场检验记录。
七、安全检测设备的标定证书。
八、危险品储存库的验收证明。
九、作业人员职业健康证明。
十、消防器材出厂合格证。
十。一、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三证一标志”。
第十三条合格分包方台账。
一、分包方审查记录。
二、分包方资质证书。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
四、分包方的业绩评价记录。
第十四条安全设施建设、使用记录。
一、项目重要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建立使用档案,从采购或建设、使用、报废或折旧全过程作好记录。
二、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档案,由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建立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一、特种设备安装、拆除记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
第十六条安全奖罚。
一、安全奖罚文件。
二、安全先进集体、安全先进人员的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记录。
一、公司、项目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由各级专、兼职安全员负责记录、录音或录像。
2、安全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检查的范围、内容,参与检查的人员及其意见,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隐患。重要检查记录内容必须由检查人员签字认可。
3、检查记录必须使用专门的记录本。检查记录以年为期限装订和保存。
第十八条安全专项活动记录。
公司、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月”等专项活动的方案、过程实施记录、活动总结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内容。
第十九条事故处理、工伤认定材料及事故台账。
一、事故处理。
1、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2、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3、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4、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6、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7、**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8、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9、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通风图纸等;
10、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11、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12、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13、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14、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
15、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16、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17、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18、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事故台账。
按照事故材料登记情况,建立事故台账。
第四章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档案管理规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一、对公司、项目安全生产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二、对公司、项目安全生产有一定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是长期和短期保存;
三、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二十一条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
凡是造**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未造**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第二十二条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第二十三条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必须认真对待,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十五条对管理不善、给项目造成损失者,将按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国家颁布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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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采石场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由专人负责。二 应当归档的安全生产资料 采石场管理机构及人员档案 安全设施 三同时 资料 企业主体责任资料 安全标准化资料 采石场各类地质技术资料 图纸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投入档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档案 采石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