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食药监监[2011]8号。
关于印发《喀喇沁旗药品流通领域抗菌药物。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现将《喀喇沁旗药品流通领域抗菌药物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喀喇沁旗药品流通领域抗菌药物。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市局《关于印发《赤峰市药品流通领域抗菌药物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规范喀喇沁旗药品零售企业抗菌药物的销售行为,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障全旗药品流通领域抗菌药物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赤峰市药品流通领域抗菌药物整治工作计划》的要求,我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 王瑞峰。
副组长: 宋文举。
成员: 郭亚利、孙秀丽、吴丹丹、周建、朱星晔。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业务监管股,监管股主任郭亚利(兼)。主要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喀喇沁旗药品流通领域抗菌药物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整治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整治工作范围:全旗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连锁门店、单体药店。
整治工作内容:一是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完善的处方药销售制度;二是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严格按制度销售抗菌药物及抗菌药物处方留存档案;三是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审方人员是否在职在岗,是否能够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
三、工作步骤与措施。
喀喇沁旗药品流通领域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纠(2023年3月25日至4月10日)
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通知辖区内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企业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备查。
第二阶段集中监督检查(2023年4月10日至5月8日)
喀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对不能按规定正确销售抗菌药物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达到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收回认证证书。
对不具备经营处方药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核减其处方药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却未按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的单位将从重处罚。
第三阶段总结上报(2023年5月10日前)
检查结束后由喀旗食药监局业务监管股负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局。
四、工作要求。
1、各药品零售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进行第一阶段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并形成书面材料。
2、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严重,不认真整改的药品零售企业,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喀旗食药监局将此次检查情况记入药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估,在全旗信用公示时进行通报批评。
3、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以此次抗菌药物整治工作为契机,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药学服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对“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认识。进一步规范处方药的经营行为,提高我旗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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