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管理,创造规范和谐的地名环境,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效能,根据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重点做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清理规范地名标志、规范地名使用三项工作。现结合全区地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x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和***总理关于规范地名管理、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城区规划提升年要求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各地各部门实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x)《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1-x)和《x省地名管理办法》、《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x省地方标准(db35/t 1644-x)等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清理整治现有不规范地名、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为切入点,以规范地名使用、提高地名公共服务为落脚点,对现有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建筑物、桥梁、公园等名称和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进行清理整治,健全和完善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和使用制度,着力推进地名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促进x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此次清理整治范围包含街巷、道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桥梁、公园等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包括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英文等外文拼写的非标准地名,设置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位置不当等。
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的地名类别,包括居民地、大型建筑物(群)、道路街巷、桥梁、公园、各专业设施等地名名称。对不符合道路命名原则的名称,用字不规范、名不符实、含义不健康的名称,依照地名法规进行清理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地名,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进行更名;对有地无名的,按照审批程序及时进行命名;对一地多名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标准地名;对多地重名的,通过更名或添加区域、方位限制词等手段来解决。
二)清理完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各镇街、各单位根据《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对城乡各类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进行一次梳理检查,进一步完善城乡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体系。对未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英文等外语拼写、拼音标注错误、设置位置不当的,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拼写、书写、制作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进行清理整治纠正。
对新命名的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要及时增设地名标志,对门牌进行增补,对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增设标准地名标志。进一步完善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对破损残缺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及时维护更新,对废弃不用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及时清除。
三)清理与规范地名的使用。要加强对地名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纠正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对“未批先用、批而不用、用而不全”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命名、更名地名以及不使用标准地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整改。
重点清理整治公共标志,新闻、广告、广播等公共**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书写地名、使用外文拼写地名等违规现象。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引导,促进标准地名得到自觉普遍使用。
三、实施步骤。
此次整治工作从x年3月下旬开始,到x年9月中旬结束,分五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x年3月20日-4月10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地名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制,召开会议具体部署地名清理整治工作,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全面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x年4月11日-5月20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任务分工,调查摸清本辖区、本系统存在的地名名称、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设置与维护、地名规范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纠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按序时清理整治到位。
三)集中整改(x年5月21日-7月20日)
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进行清理整治和纠正。同时,做好道路交通标志、地名公共场所标识、公共出版物等方面的地名规范使用,营造良好的地名环境。
四)建章立制(x年7月21日-8月20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以清理整治为契机,大力推进地名制度化管理,进一步健全地名法规标准,理顺审批权限,细化工作程序,规范管理措施,建立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和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建立道路交通标志制作前的地名名称审核机制,防止地名命名更名和使用的随意性,从源头上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实现地名有效管理和使用。
五)总结上报(x年8月21日-9月20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辖区、本单位地名清理整治和规范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包括相关统计**)于9月20前报送区区划地名办公室(区民政局)。报告内容包括:地名管理、使用及地名标志设置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
四、任务分工。
一)各镇街: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部署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组织对辖区内所设置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使用标准地名情况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情况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
辖区道路未有标准地名或存在不规范名称的,按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命名或更名。辖区内已有地名未设置地名标志的,要及时设置。要建章立制,规范办理邮政、通信、户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法人证书等涉及标准地名的使用,按照《x省地名管理办法》全面推广使用门牌证,规范地名地址。
二)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清理整顿的组织工作。开展城区地名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对不规范地名和新生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不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确需更名的,进行更名;对所设置和管理的街路巷牌进行检查,改正存在的错误与问题;对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要责令改正;负责使用标准地名编制门牌号、楼幢号及缺失、损坏门牌、楼幢牌的增补、更换工作。
三)财政部门:保障地名清理整顿工作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等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
四)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设置或管辖的道路交通标志进行检查,对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门楼牌标准地址***形成,对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涉及地址登记的,应依据***标准地址进行登记。
五)住建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专业地名名称和设置或管辖的道路交通标志、桥梁名称标志等进行检查,对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对办理房产证等证件所涉及的地址填写,指导业主以门牌证中的规范地址为准。
对新建桥梁(天桥、立交桥)、停靠站等区政公用设施的专业地名名称,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x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设置或管辖的交通标志制作前,其版面内容涉及地名内容,应报送民政部门审核。引导新开发建筑物(群)的建设单位到民政部门申请名称备案,六)城乡规划部门:
协助区地名办公室把好命名关,共同做好x区城区地名专项规划工作。
七)国土资源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专业地名名称和设置或管辖的地名标志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x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八)交通运输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专业地名名称和设置或管辖的公路、桥梁、公交站牌等交通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设置或管辖的交通标志制作前,其版面内容涉及地名内容的,应报送区民政局审核。
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x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区民政局审核或征求意见。
九)公路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国道、省道专业地名名称和设置或管辖的地名标志、交通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设置或管辖的交通标志制作前,其版面内容涉及地名内容,应报送区民政局审核。
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x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区民政局审核或征求意见。
十)工商部门:指导业主对工商营业执照、广告等涉及的地名地址填写,以门牌证中规范地址为准。
十一)文体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各类场所、设施等专业地名名称及其标志或管辖的专业地名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完善专业地名名称命名更名审批手续,按《x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对当地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发布新闻、广告等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进行检查,所涉及的地名均以审批或备案的地名名称和门牌证地名地址为准。
十二)旅游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专业地名名称和景区、景点、旅游标志、宣传**、**、宣传册(页)等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所涉及的地名均以审批或备案的地名名称和门牌证地名地址为准。完善专业地名名称命名更名审批手续,按《x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十三)商务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口岸名称等专业地名名称及其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x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十四)农业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林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海岛、海域、海湾等专业地名名称及其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x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十五)水务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水利设施等专业地名名称及其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x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十六)民宗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专业地名名称及其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x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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