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巩固提升。
工作方案。为巩固***年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成果,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全面推动各项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制度化转变。参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以及《**省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动员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健康教育,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加强环境保护,抓好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优化食品安全,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推进病媒生物防制,规范社区单位和城乡结合部卫生,持续开展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继续巩固创卫重点难点工作,进一步提升健康教育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贸市场建设及管理,加强五小行业规范管理,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制度,集中解决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探索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整治,规范市容秩序管理,落实小区院落常态化保洁,对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落实群众自主管理,抓好国家卫生乡镇创建与巩固,通过开展城乡环境大整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年顺利通过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复查验收。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3.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4.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5.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责任单位:县创建办。
二)健康教育。
1.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县创建办、县教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疾控中心。
3.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责任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乡镇、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责任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疾控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5.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6.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引导。
7.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责任单位:城区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
三)环境卫生。
1.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排水排污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
2.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
3.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县城不低于12小时,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4.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局。
5.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能源局、县农牧局。
6.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7.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8.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5%。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9.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环境保护
1.建立了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了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2.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3.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县城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
4.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责任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病媒生物防制。
1.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责任单位:城区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责任单位:县疾控中心、城区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
3.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责任单位:县疾控中心。
4.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责任单位:城区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安全监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监督所。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卫生监督所。
3.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
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责任单位: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5.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监督所。
6.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责任单位:县安全监管局。
7.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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