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发布 2021-12-20 19:52:28 阅读 7576

xx县人民xx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维护和促进xx的审判工作和司法公正,保证**、省、市、县委和上级人民xx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贯彻落实,明确本院领导班子和各部门中层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部署,自觉遵守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工作。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构建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执纪,违反必究的责任网络。

第二条责任范围:xx县人民xx领导班子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具体为:

一)结合xx审判工作的实际,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二)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干警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风廉政法规,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职业道德等系列教育。

三)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抓好中层干部廉洁自律和一般干警廉洁从政工作。按照《法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实行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实行任前考核、任前公示制度,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守审判纪律,预防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杜绝乱收费乱开支的现象。

四)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况的考核工作。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和违法审判案件的督查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条党组书记(院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xx县人民xx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掌握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及时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结合xx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干警腐败现象的方案和措施。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教育监督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党组成员对自己分管的部门及正职(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组书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政和审判纪律的教育,对分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洁自律方面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违法违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按照《法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推荐德才兼备的干部到领导岗位,杜绝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四)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收支两条线”,发现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组织报告。

第五条 xx县人民xx各部门中层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中层干部对自己分工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结合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实际,制定措施,层层落实,经常研究,分析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目标管理与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抓好队伍的素质建设。

二)带头执行审判纪律,严把审判质量,实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目标,督促职责范围内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各项制度。认真对待当事人及群众的反映,坚决制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的吃请、财物或参加影响公务的娱乐活动,落实好谈话诫勉制度。

三)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最高人民xx《人民xx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xx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xx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报告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定期向分管院长或其他院领导汇报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六条纪检监察、政治处等部门除执行第五条规定外,还应按照其所在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特点承担如下责任:

纪检组、监察室要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建议,组织干警集中开展党纪、政纪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以及组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和违法审判案件的督查工作。

政治处要在院党组领导下,结合xx实际,按照《法官法》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组织制定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组织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宣传,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条本院党组书记与各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副职、干警个人分别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及其不履行责任的后果。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一式三份,纪检组、监察室保存一份,责任人双方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院党组在做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况考核的同时,应协助县委、县纪委及上级xx对本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况的考核。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可与领导干部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说明存在的问题,考核人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估考核对象,考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确定,并将考核结果反馈个人。

第十一条院党组及第一责任人每年向县委、县纪委、上级xx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的执**况,本院各部门每年向院党组作出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组、监察室。

第十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的评定、奖惩、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凡考核不合格者,按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本院纪检组、监察室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被检查部门或个人纠正,问题严重的应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干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时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通报政治处。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各部门年内发生一起干部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部门正职要向分管领导和院党组作出检讨,因严重官僚主义、疏于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正职要向院党组引咎辞职,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本院干警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按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

2、私自接触当事人,或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或发生执行不公、执行不力的;

3、泄露审判机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4、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5、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的;

6、本院干警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说情、代邀吃请、代转钱物的;

7、本院干警参与赌博或生活作风不检点,男女关系暧昧,造成不良影响的;

8、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规定的;

9、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0、公车私用,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出车外出用于游玩、钓鱼、婚丧等私事的。

本院干警受到违法违纪处理后,对有关责任人按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成员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1、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金、礼卡、有价**、支付凭证不主动退出的;

2、违反通讯工具管理规定发放、报销话费,用**购置移动**或小灵通的;

3、违反规定参加健身活动的;

4、用**旅游或违反规定公费出国的;

5、未经批准擅自购买轿车的;

6、公费学习驾驶技术或违规驾驶公车造成事故的;

7、挪用**或接受当事人、**人的资助为自己的子女、近亲属购买、装修住房,出国留学的;

8、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近亲属**案件提供便利,包括介绍配偶、子女和近亲属担任案件**人或辩护人,或为其**的案件说情、疏通关系的;

9、不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党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处理。

第十八条情节轻微,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主动报告,大胆揭露,配合查处,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六 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 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的中层干部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2 协助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拟订有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3 每年以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调查,向支委提出建议。4 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和政治素质和廉洁状况,严把党员入党关。5 搞好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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