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 2021-12-13 08:37:28 阅读 51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一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校安全生产实行**管理,同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校为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校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保卫工作副校长为校一级责任人;院、部、处、室、直属单位、校区,为二级安全生产管理,各单位分别由一名领导为二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基层为**安全生产管理,各单位由一名领导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三条。校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1、领导全校安全生产;

2、审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3、落实安全生产经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经费。第四条。

校分管保卫工作的副校长为安全生产校一级责任人,全面负责校安全生产,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2、负责制定校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检查、总结学校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制定学校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生产事故隐患督促及时整改。对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必要处理。

第五条。系、部、处、室、直属单位、校区确定一位负责人为校二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平时主动向单位领导和上级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会议,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4、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落实;

5、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师生“安全第一”的思想;

6、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一时无法整改要及时采取有关防范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7、对发生生产事故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六条。

基层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校**安全生产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以及安全生产操作程序,并督促检查落实;

4、负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认真整改,及时上报无法解决的事故隐患;

5、负责对教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第一”的意识。

第七条。基层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落实安全生产操作;

2、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3、发现了不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协助落实整改措施;

4、执行基础台帐的管理和考核。第八条。

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不断增强生产劳动中,自我和相互保护意识;

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不冒险、不听违章指挥作业。发现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3、操作中,发现设备异声,安全防护装置和电线、电器开关破损等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并向上级报告,有权拒绝违章生产指挥;

4、做好设备,工具等维护保养,保持作业场所整洁。第九条。

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要求;

2、制定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3、不断健全完善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对规章制度宣传教育,督促查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5、年终开展安全生产总结评比表彰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预防。

第十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全体师生劳动保护的思想认识。

第十一条。发挥各级组织的宣传教育作用,在师生员工中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学习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卡,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制度,新进及工种调动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后上岗。

1)校级安全教育。

由安全干部讲解党和**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本校的生产特点以及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和有关规定、制度。

2)部门安全教育。

由部门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结合本部门的生产特点、设备性能、安全制度、劳动纪律以及事故教训等进行安全教育。(3)现场岗位教育。

由各系实验室主任或带教老师带领新进或调换工种人员到生产作业现场,结合具体要求和该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出易发事故的预防方法和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办法,岗位设备情况,个人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十三条。电工、焊工、电梯工、危险品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人员须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安全生产。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定期召开,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使之制度化,提高安全教育实效。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十四条。全校各单位应设(兼)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员,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制度,新进及工种调动人员必须经过**教育上岗。

第十五条。校级安全生产教育。

由安全部门讲解党和**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告示、本校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和有关规定制度。第十六条。

系、部、处、室、直属单位、校区、安全生产教育由系、部、处、室、直属单位、校区、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结合本部门的生产特点、设备性能、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以及事故教训等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基层(现场)岗位生产安全教育。

由系实验室主任或带教老师带领新进或调换工种人员到生产作业现场,结合具体要求和该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介绍设备情况。提出易发事故的预防方法和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办法,个人需要注意事项和工作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和表扬:

1、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模范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绩显著的;

2、发现不安全生产的事故苗子,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因过失而引发的事故,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私自挪用损坏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和零部件,并引起生产事故责任人;

2、无证、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

3、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和整改而造成灾害性事故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后勤保卫科具体执行。

2023年4月)

佐证材料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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