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1-12-03 04:20:28 阅读 2957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号

法宝提示】***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1.03.30

实施日期】1991.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

第10号)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经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侯捷。

劳动部部长阮崇武。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一九九一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劳动部 公安部令第10号。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 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人工煤气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劳动部 公安部令第10号城市燃气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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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 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人工煤气 煤制气 重油制气 等气体燃料。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 储存 输配 经营 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 施工和燃气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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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建设部 劳动部令。第10号。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经建设部 劳动部 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候捷。劳动部部长阮崇武。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一年三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