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程序

发布 2021-11-02 11:46:28 阅读 6138

环保设施竣工→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文秘)提交试运转申请(附相关材料)→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同意试运转→试运转期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相关材料)→组织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重新申请验收)。

注:不须试运转的,可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申请试运转须提交的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方案;

·竣工工艺流程图;

·治理合同及治理技术方案已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案(或审查)的证明材料。

试运转的期限。

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试运转的最后30天为验收临测报告期。

申请竣工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试运转成功的项目,应在试运转期结束后的20天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临测报告;

·污染治理工作总结(应包含工程设计、投资、施工、试运转情况及以及运行费用等内容);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

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内容。

·防治法治设施现场运**况;

·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运行记录;

·是否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临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

·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验收合格的条件。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手续齐备;

·污染防治设施委托有资质的环保治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进行方案评估,技术资料齐全。

·施工过程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和环保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防治污染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 ·外排污染物达到规定的环境标准。

·有规范化排污口;

·建设过程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出具验收意见。

·对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验收意见,与其相对应的建设项目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对验收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

验收时限。现场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者,环保部门在验收后勤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具体程序

附件 江苏省自然科学 项目结题验收程序。江苏省自然科学 项目结题验收由省 办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集中组织办理,原则上不接受个人办理验收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一 验收申请。1 结题验收方案。科技主管部门将本年度所有需结题验收项目的组织结题的安排拟定报我处。同时集中报送各在研及本次将验收项...

竣工验收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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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验收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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