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

发布 2021-03-19 09:06:28 阅读 9945

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基本定义1.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1.2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1.3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1.4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当高度h为2--5m时,半径r为2m;

当高度h为5m以上至15m时,半径r为3m;当高度h为15m以上至30m时,半径r为4m;当高度h为30m以上时,半径r为5m。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2高处作业的级别。

2.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2.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高处作业。2.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3.1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3.2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3.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2.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2.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3.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2.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3.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3一般高处作业系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标记。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种类标记。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略不写。

例1:**,一般高处作业;例2:一级,强风高处作业;

例3:二级,异温、悬空高处作业。

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的救援工作。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3608-2008标准,高处作业的级别及坠落半径,其可能坠落范围的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

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h)2~5m时,坠落半径(r)为3m;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h)5~15m时,坠落半径(r)为4m:

**高处作业:作业高度(h)15~30m时,坠落半径(r)为5m;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h)30m以上时,坠落半径(r)为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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