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娟马莉。
**:《西部学刊》2023年第09期。
摘要:微商于近年爆发式增长的同时亦因乱象纷叠而广遭诟病。为挖掘纠纷频发的根源,文章从交易合同主体、主体间法律关系的构造、主体意思表示瑕疵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几个角度入手进行分析,认为交易双方应披露自己的身份以避免发生纠纷;在c2c2c模式下可能存在委托**关系,较易产生纠纷;重大误解和欺诈系微商模式下纠纷的主要表现;对合同的不完全履行亦是合同纠纷的根源之一。
关键词:微商;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瑕疵;合同内容。
中图分类号:d923.6;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一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微商的出现和运营“忽如一夜春风来”,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据统计,2023年第三季度通过移动端口使用互联网的网民首次超过了通过桌面端登录互联网的比例,从事微商人员已过千万,超越**。[1]与微商的井喷式发展相伴而生的是,微商乱象比比皆是,以致于微商虽发端时间较短,已经遭致广泛诟病。
在微商运营模式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本质上乃是合同关系,则此种合同为何较传统合同更易引发纠纷?为回答这一问题,文章拟从合同主体、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构造、意思表示瑕疵以及合同内容这几个角度对微商模式下的消费合同进行剖析,从中挖掘出易致纠纷的根源所在。
一、微商模式下交易合同的主体。
在微信圈中订立交易合同与在实体交易中一样,双方当事人首先必须具备交易的资格。对于消费者而言,由于《消费者权益保**》(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将“消费者”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此一般而言,消费者系自然人。作为自然人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当中,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的是消费者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具体来说,是指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作为买方的情形。这类主体较有可能自己独立使用手机,并在微信平台进行注册,从而在微信圈中购物。
如果所购之物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则该买卖合同能够生效。但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等超出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消费者的认知范围,则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其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归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由其法定**人进行追认方可生效。但是,经营者如何才能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的身份信息?
虽然《网络安全法》(草案)已经引入网络实名制,但一方面,经营者在商业交往中是否有权限查看交易对象的详细身份信息?另一方面,如果消费者虽然年满18周岁,但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则在非面对面交易的情形下,经营者如何识别对方的精神健康状况?由此则容易引发纠纷。
虽然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但鉴于微商交易的特性,不能将识别消费者身份状况的义务强加给经营者,而将此类合同一概视为效力待定合同,否则将会使交易安全大受损害。可行的做法是,借鉴《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不力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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