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

发布 2019-09-17 20:13:20 阅读 974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强制性条文。

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参数,**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一个控制性勘察点。

4.1.18 详细勘察的勘察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米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米;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拨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載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到基岩或后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4.1.20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太多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9.1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风化治措施的建议;

5 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5.1.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探。

5.2.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3.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5.4.1 拟建工程场地或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工程安全有影响,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探。

5.7.2 在抗震设防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5.7.8 **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米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大于5米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米;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1)的规定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探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此款取消)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探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探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的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港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的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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