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7.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7.1.1-1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表7.1.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表7.1.1-2 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
7.1.2 安全玻璃暴露边不得存在锋利的边缘尖锐的角部。
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2 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
7.2.3 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7.2.4 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
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7.2.6 室外栏板玻璃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规定外,尚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尚应考虑**作用的组合效应。
7.3.1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
7.3.2 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
8.2.2 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撑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4.4.1 框支撑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
4.4.2 点支撑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
4.4.3 采用玻璃肋支撑的点支撑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
3.1.2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
2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 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3.1.3 门玻璃应在视线高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
4.12.1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4.12.2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 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2.5.7 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 5m 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
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在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
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
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
26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
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
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2.1 外廊、 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 低层、 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
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3.6.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0.11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第5.3.2条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第6.2.3条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第6.3.4条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
4.5.4 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
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
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
05m.
4.5.5 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
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 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 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
20m。
4.6.2 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0. 90m,当低于 0. 9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11 低层、多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 05m;中高层、高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lom.
4.6.12 中高层、高层宿舍及寒冷、严寒地区宿舍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找到以下内容,但没有查到标准号。
9.4.1 设计
1 栏杆抗水平荷载:住宅建筑不应小于500n/m,**集中的场所不应小于1000n/m。
2 栏杆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材料,阳台、外走道和屋顶等遭受日晒雨淋的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等。金属型材壁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锈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1.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1.2mm。
2)型钢:主有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2.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