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申请。
尊敬的xx公司领导您好:
本人xx于2008年3月进入xx******科工作,2013年4月10日生育,现处于哺乳期间。2013年5月底公司因进行破产清算,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08年就与我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公司应该支付我在产期、哺乳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按照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标准支付我劳动经济补偿金,约合:2155元/月(社保缴费基数)*5.5年=11852.
5元,按第87条双倍处罚,合计:11852.5*2倍=23705.
0元。希望公司领导根据我的实际情况慎重考虑我的申请,支付我合理合法的产期、哺乳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烦请尽快批复我的申请,期盼合理补偿为感,谢谢!
申请人:xx
申请时间:xx年xx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