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只要告知招标项目已经由其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
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中标通知书以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拘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行为,都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均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规则,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相当于承诺已经生效,则招投标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也应已经成立并生效,招标人本来无须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即可以构成合同的完整内容。
但由于我国招标投标法虽然没有规定合同经批准或登记生效,却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故只能理解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仅能导致合同成立,书面合同签订后,合同才能生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成立却是不可否认的,签订书面合同仅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而已,,而不是改变双方已经形成的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只能就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及非实质性内容等进行协商,而不得背离已经成立的合同即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确定的计价方式、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
1订立合同要尽可能采用标准的合同范本,符合企业的经营战略,积极合理地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加强多方的沟通和了解。
2发包方分支机构(项目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如前期是与这些分支机构接洽,在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后,在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时应要求法人单位盖公章。
3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5合同价款数额及付款日期应当明确具体。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6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①采用固定**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
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②采用固定**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③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
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7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凡非因承包人因素造成的工期拖延(包括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材料和设备因素、气候因素、环境因素等)均应顺延工期,同时发包方还应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当合同实际履行中工期拖延的因素发生时,应及时做好现场记录并要求发包方(现场代表)予以书面确认。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
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8签订施工合同中应注明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工程师、现场代表)姓名,约定该人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各种书面材料(设计变更文件、洽谈记录、会议纪要、结算书、补充协议、签证)等书面文件签字行为代表发包人,如无法要求发包方盖章的情况下均须要求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9违约金与赔偿金应明确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10认真审查合同和进行风险分析。具体包括:①工程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如现代工程规模大,功能要求高,需要新技术、特殊的工艺和施工设备,且工期紧,无法按时完成;现场条件复杂、干扰因素多,特殊的自然环境;②发包人资信风险,了解发包人的经济情况变化及信誉等;③外界环境的风险,如新的法律的颁布,国家调整税率或增加新的税种等;④合同风险,重点是对施工合同中的一般风险条款和一些明显的或隐含着对承包人不利的条款进行分析。
如,工程变更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条件、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工程范围的不确定、发包人和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的认可权及检查权、其他形式的风险型条款等。⑤合同条文的不全面、不完整,如缺少工期拖延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的处罚条款或限额太高、缺少工期提前的奖励条款、缺少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处罚条款等;⑥合同条文的不清楚、不细致、不严密,如合同对一些问题不作具体规定,仅用“另行协商解决”等字眼;其他对承包人苛刻的要求,如要承包人大量垫资承包、工期要求太紧超过常规、过于苛刻的质量要求等。
11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12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平时施工时做好施工记录,对于工程量变更等洽商要及时与发包方确认。
13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14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15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6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17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明确工程款支付时间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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