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证据目录及证明目的

发布 2019-06-07 23:17:00 阅读 3011

一、2023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健康公寓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证明:(一)、健康公寓项目部由乙方(被告)负责经营及财务管理。

二)、第三条乙方(被告)义务是:1、及时按约定将资金投入到位;2、负责组织完成剩余部分的拆迁工作;3、负责及时地将项目部管理、财务、技术人员派驻到位,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5、定期将工程进展情况及投资情况向甲方通报。第五条、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关赔偿及违约责任。

二、原被告合同履行中的函件三份。

年1月22日,原告给被告的《催款函》

年5月20日,原告给被告的《催款通知》

年6月5日,被告给原告的《意见》及原告答复。真实性见南京师范大学的《司法鉴定书》

证明被告在拆迁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情况下,在原告多次催促下,承诺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汇入市拆迁办拆迁账户300万元和2023年8月31日汇入200万元。但没有履行分文,致使项目搁浅至今。

被告应依约定赔偿金违约金421元,支付超期过渡费。

三、超期过渡费计算方法及明细。

拆迁安置合同规定过渡费补偿12个月,标准为6元/月,超期12个月内补偿一倍,超期12个月的,补偿二倍。

1、被告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回迁部分)复印件及拆迁明细表。

2、原告按照合同对回迁的计算明细。

证明:1、被告应支付超期过渡费为:2063862.9元。

2、被告从2023年6月24日签订最后一份拆迁合同,随即撤出拆迁现场。

3、被告只完成拆迁房屋1921.25平方米。

四、健康公寓资料及印章交接清单。

1、健康公寓项目批文及工程资料共计25项。

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共计33份。

3、被告接受原告健康公寓项目部公章一枚。

证明工程资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原件在被告手中。

五、被告未完成拆迁户数及面积统计表。

证明被告根本违约。被告退场后尚余42户没有拆迁,面积为2279.97平方米。

对于被告提供证据的综合质证意见。

一、 被告举证试图证明目的。

1、 项目的合法性有待举证;

2、 毕可富的诉前保全、诉讼导致被告无法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 私下将房屋销售给毕可富,侵犯了被告销售权。

二、 被告的证明观点均不能成立。

1、 原告提供给被告的项目批文完备,并超前完成了施工的招投标工作。见原告证据四,被告接受原告的25项批文及工程资料。

2、 毕可富的诉前保全、诉讼对于被告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的目的没有任何影响。

被告根本违约导致了毕可富提起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被告2023年6月退出拆迁现场全面违约,被告在云港大厦项目未投入分文,毕可富眼看原告两个楼盘短期内无法建成,另又试图谋取不正当利益,遂于2023年7月30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开始试图以诉讼敦促被告履行合同,保全后,一直和原告及被告协商,在得知被告履行合同无望情况下,才提起诉讼,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原告赔偿1800余万元。因此是被告违约在前,毕可富提起诉讼在后。

由于被告资金拆迁资金一直短缺,原告无奈才向毕可富借款。原告为了顺利完成两个项目的建设,顾全大局,借款是代替被告履行合同,被告不仅不感恩戴德,反而拿向毕可富借款做文章,可谓无情无义。被告提供原告与毕可富签订的合同和收条结合省高院的民事调解书证明:

(1)、原告与毕可富签订的合同是名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借款合同,最终也是按照借款合同处理的。并没有侵犯被告房屋销售权。(2)借款发生的时间非但不是被告所言的在原被告合同之前,而是之后。

而按照合同拆迁资金均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法庭也称只投入200万元,而200万元货币安置按照当时补偿合同只能拆迁200多平方米,根本不能完成近2000平方米的拆迁任务,不足资金均为原告代付。

保全裁定只是查封土地使用权,并不影响拆迁。何况毕可富的诉讼目的并没有达到,毕可富诉状试图得到1800多万元,最后调解仅700万元。最终结局也与毕可富期望值大相径庭。

由于被告违约,原告最终无奈将云港大厦地块抵充毕可富的欠款。原告两个项目一千多万元投资不能收回,可得利益2000万元也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