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制度

发布 2019-06-24 02:32:20 阅读 1659

1.1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填用工作票:

1.1.1 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按规定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转动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放电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1.1.2 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1.

1 事故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须经车间主任同意。预计抢修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仍应填用工作票;夜间如找不到工作票签发人,可先开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时抢修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则应办理工作票手续。

对上述可以不填用工作票的事故抢修工作,包括运行人员排除故障工作,仍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按《安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负责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入值班记录。

1.2 在生产现场进行不填用工作票的其他一切工作应根据直接领导人的口头命令或得到其同意后进行。若工作由非运行值班人员进行,在开工前还必须得到当值运行值班人员的允许。

1.3同一车间有两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或班组之间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进行检修工作时,一般应由车间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并指定工作负责人中的一人兼做总的工作负责人。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间工作的正确配合。

各个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1.4 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1.5 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2.1 工作票签发人。

2.1.1 工作票应由经理、副经理、生产技术部签发,或由公司批注的车间主任、专业工程师、技术员签发。

2.1.2 必要时也可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厂有关部门考核、主管生产的领导人批准的正、副班长签发本班组管辖的设备系统,且同其他班组工作无关的工作票,但电力系统、余热锅炉的检修除外。

2.1.3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1.3.1 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2.1.3.2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检修制度及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

2.1.3.3 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2.1.3.4 了解检修工作。。

2.2 工作许可人。

工作许可人一般由车间主任、副主任担任,或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人批准的车间专业工程师、技术员,担任本岗位管辖范围内设备、系统检修的工作许可人,但主要设备大、小修和公用系统、电力系统、余热锅炉除外。

2.3 工作负责人。

2.3.1 工作负责人一般应由在业务技术上和组织能力上能胜任保证安全、保证质量完成工。

作任务的人员担任,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2.3.1.1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

2.3.1.2 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2.3.1.3 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2.3.2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人。一级工、学徒工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2.3.4 集中检修单位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运行单位担任工作负责人时,除必须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尚应持本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

3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部分的填写。

3.1 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3.1.1 要求运行人员、电气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

如: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转动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放电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截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挂警告牌;还应写明按规定应加锁的截门。

3.1.2 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3.1.3 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

3.1.4 防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燃、高空作业等特殊安全措施。

3.1.5 3.1.3及3.1.4两项措施中凡由检修人员执行的,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

3.2 工作票中“补充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3.2.1 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如截门不严等)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

3.2.2 运行值班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的运行措施。

3.2.3 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3.2.4 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3.2.5 如无补充措施,应在本栏中填写:“无补充”。不得空白。

3.3 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措施执**况栏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 )4 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4.1 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拉开的开关、刀闸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

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险。

4.2 设备检修需要电气人员做断开电源安全措施时,如检修工作负责人不具备到配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的条件,必须联系电气人员取代此项检查。

4.3 设备、系统检修需加堵板时,应统一按以下要求执行;

4.3.1 氢气、瓦斯及油系统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的系统检修,必须关严有关截门后立即在法兰上加装堵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4.3.2 汽、水、烟、风系统,余热锅炉系统检修必须将应关闭的截门、闸板、挡板关严加锁,挂警告牌。

如截门不严,必须采取关严前一道截门并加锁、挂警告牌或采取经车间主任批准的其它安全措施。

5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5.1 签发工作票。

5.1.1 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5.1.2 工作票一般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式两份。

签发时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仍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待。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车间主任。

5.1.3 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栏应填入总的工作负责。

人姓名,各个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填在由其负责的那一项工作的内容之后。

5.2 接收工作票。

5.2.1 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当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交运行。

车间主任,由其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须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5.2.2 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5.2.3 运行车间签收工作票后,应在工作票登记薄上进行登记。

5.3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5.3.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由车间主任在运行值班人员或电气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由厂自定)应由车间主任监护执行。

5.3.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由电气人员据以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

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配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 5.3.

3 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应报告车间主任或检修经理,经了解执**况无误后,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5.4 工作许可。

5.4.1 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规定,必须认真执行。

5.4.2 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

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工作负责人即可带领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5.5 开始工作。

5.5.1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

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5.5.2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并经双方同意。

5.6 工作监护。

5.6.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起到良好的安全职责,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

5.6.2 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 5.7.1 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两小时。

向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5.7.2 二日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期限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

5.7.3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5.8 检修设备试运。

5.8.1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

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5.8.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

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由电气班长布置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复送电。送电后,通知试运。

5.8.3 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5.

8.4 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5.9 工作终结。

5.9.1 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5.9.2 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5.9.3 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盖上“已执行”印章,双方各留一份。

5.9.4 设备、系统变更后,工作负责人应将检修情况、设备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人员进行交待,并在检修交待记录簿或设备变动记录薄上登记清楚后方可离去。

5.9.5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5.9.6 每月底由车间收回工作票并交生技部进行检查分析,并做出合格率评价。已执行的工作票应保存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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