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统计工作规程

发布 2019-05-23 12:34:00 阅读 94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律、法规以及省**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乡镇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乡镇统计工作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条本规程由各市、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于本规程贯彻落实情况,省统计局纳入年度农村统计工作考核范围,并每四年组织开展一次总结表彰活动,评选出“乡镇统计网络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乡镇统计站”、“先进乡镇统计工作者”进行表彰,同时从中择优向国家统计局推荐予以表彰。各省辖市统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报省统计局备案。

第二章组织建设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应当依法加强乡镇统计工作,建立乡镇统计机构(统计站、统计办公室),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工作经费要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六条乡镇统计机构应建立“实体型”或“一合三统一”的工作模式,做到有牌子、有班子、有公章、有制度、有固定办公室及办公设施。

“一合三统一” 模式的乡镇统计机构应创造条件逐步向“实体型”过渡。

第七条乡镇人民**要按照省**文件要求配备2-3名专职统计人员,其中一名在乡镇机关要有专门职位并列入乡镇行政编制,经济总量较大的乡镇,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增配相应的统计人员。

第八条乡镇统计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和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和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农村经济工作经验,有志于从事农村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员的录用、调配、使用,须经县(市、区)**统计部门同意。

第九条各行政村及企事业单位应指定统计负责人,并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十条乡镇统计机构、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及乡镇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县(市、区)统计局领导。

第十一条乡镇统计机构、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和乡镇统计人员要依法切实履行以下综合统计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执**况,依法检查统计数据质量,履行统计监督职责。

(二)恪守“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的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三)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和统计标准,统一布置本乡镇各类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汇总、管理和发布本乡镇。

一、二、三产业及社会、科技、农民生活等各类统计数据和信息,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四)负责定期向本乡镇人民**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围绕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为乡镇人民**管理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搞好统计咨询服务。

(五)负责完善本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组织指导行政村、村民小组和企事业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健全统计报表、统计台帐、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档案制度,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保障源头数据质量。

(六)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统计法律知识及有关统计业务知识,并有计划地对乡镇以下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章制度及业务建设。

第十二条乡镇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一)统一管理本乡镇范围内各类统计调查报表,有权拒绝并向上级统计部门检举各种非法统计报表。

(二)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做好统计报表的布置、签收、催报、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不得自行修改基层统计报表、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指导并监督农村基层统计单位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义务,按照统计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四)乡镇各部门、各基层统计单位提供的统计报表,由其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盖章后上报;乡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综合统计员审核、签署并盖章后上报。

第十三条乡镇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一)统一管理本乡镇范围内。

一、二、三产业和社会发展各类统计资料。

(二)统一审查和核定本乡镇范围内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加强监控和评估,防止数出多门,相互矛盾。

(三)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整理编印乡镇年度统计资料并及时发表年度统计公报,定期(按月或季)公布和提供本乡镇的各类统计资料。

(四)保守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或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资料所有人同意,不得泄露。

(五)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各种年、定报及相关统计资料于次年四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对于电子数据应进行整理后刻录光盘保存。各种统计原始记录、基层上报的统计报表、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的原始统计资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妥善保存3年,并要做好统计档案的保存、调用和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联合办公制度、定期例会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保障农村统计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

(二)建立健全统计人员的考核评比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使工作成果与奖惩挂钩。

(三)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各类专项统计调查台帐要做到规格统。

一、指标齐全、数据真实、字迹清楚,有条件的乡镇可建立电子台帐。同时要指导并规范行政村及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十五条乡镇统计机构要积极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在模范地带头执行统计法的基础上,指导和监督基层统计单位和专业部门依法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其统计行为。要积极开展经常性地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活动,保障基层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统计部门。

第十六条乡镇统计人员应经常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结合党政领导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

第十七条乡镇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现行的统计制度方法,积极参加县及以上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不断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

第十八条乡镇统计机构要建立"轮训制度",组织开展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参加乡镇统计信息网络的统计人员每年至少轮训一次。

第四章现代化建设。

第十九条乡镇统计机构要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快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统计数据处理计算机化、数据保存电子化、数据传输网络化。

第二十条乡镇统计机构应配备1台以上统计专用计算机及传输、打印设备,计算机的配置应能适应现代统计信息自动化处理和网络传输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乡镇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应在上级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学习并熟练掌握统计数据处理、传输、保管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建立电子统计台帐。

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行政村及企事业单位应逐步实现统计数据处理及上报方式的计算机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乡镇统计信息网络是指以乡镇统计机构为核心,上联县(市、区)统计局,下联行政村、组、农户(调查点)以及企事业单位,横联乡镇各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反馈体系。

第二十四条 “实体型”模式的乡镇统计机构是指组织上单独设置,拥有3名以上不隶属于其他部门的专职统计人员,日常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搜集、处理、上报、使用和综合管理本乡镇国民经济。

一、二、三产业、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等统计数据的统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一合三统一”模式的统计机构是指以在乡镇机关有专门职位并列入乡镇行政编制的乡镇综合统计人员为核心,本乡镇。

一、二、三产业统计人员合署办公,统一组织实施本乡镇统计工作、统一扎口管理本乡镇统计数据、统一安排落实统计经费并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统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乡镇统计工作规程》即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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