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工作在决策和管理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适应工作职能和管理方法的转变,促进统计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统计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法》、《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本制度,结合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统计工作任务。
第四条为把统计机构建设成为具有信息、咨询和监督等多功能的机构,各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特别要重视基层统计工作的建设,各单位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上级统计部门加强协作,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
第五条各单位统计工作要努力实现“四个一”(一个统计人员、一间办公室、一台计算机、一个数据库)的目标,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逐步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统计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各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工作责任制,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第七条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逐步解决统计机构、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具体问题。
第八条各单位要有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和监督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况,建立统计干部考核、奖惩制度,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九条各级部门、单位的领导都应重视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各种方式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二章统计组织。
第十条各单位要成立统计机构,明确统计主管领导,并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要事先告知上级统计部门,并征得同意。
第三章统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场执行我场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二、按照上级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场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三、负责我场统计调查,针对我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我场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我场统计资料,管理我场的统计调查表。
五、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六、指导我场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开展统计对外交流。
七、负责组织建立我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组织并指导我场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的统计机构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三、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协调本单位其他科(室)的统计工作。
四、对本单位的计划执**况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
五、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第四章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十五条国家制定的统计标准,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的方式有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统计调查要讲求实效,统计年报能满足的不用季报,抽样调查能满足的不用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能满足的不用经常性调查,抽样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能和全面调查重复。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在准确掌握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定期写出统计分析报告,实行统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统计人员除及时完成日常统计工作外,还应经常深入实际,进行各种专题调查,学会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努力掌握现代统计理论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统计分析水平。
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九条各单位统计资料由统计机构统一管理,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事。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须由主管领导或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核定。
第二十条各单位都应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要由本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干部审核、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搞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公众服务,统计资料的提供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统计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专职统计人员的调动必须经过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除统计及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生以外,都应经过统计资格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持证执行统计任务。对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现有统计人员,应当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试仍不合格的,应调离统计业务岗位。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函授教育,各类统计培训班学习,帮助他们提高统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人员专心搞好本职工作。
第八章奖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场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统计任务及时、准确地完成,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影响统计任务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将请求区统计局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将请求区统计局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统计法》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侵犯统计人员行使权利,擅自发布统计数据违反保密制度等,也将请求区统计局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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