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妨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别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别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别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
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别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妨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别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能够调解。并且,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别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能够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别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妨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普通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照较忽略,别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咨询,事后签名,有时还会浮现询咨询人时刻冲突,有时尽管时刻没有冲突,但询咨询地方距离较远,询咨询时刻相差惟独两三分钟显然别脚以到达等错误。
并且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别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别产生实际妨碍的。也算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别产生实际妨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
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别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别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不管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能够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质,迅速习惯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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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 行政诉讼法 心得体会。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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