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优化行政诉讼机制,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最新)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重要的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一内一外,互相配合,是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保障机制。其中,行政诉讼是来自行政机关外部的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机制,对依法行政有更大的推进价值。
近年来,x的行政诉讼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表现为:一是案件增量渐趋稳定。相较于2023年行政诉讼受案量的“井喷”,2023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有13617件,同比下降9.
64%;2023年有15025件,同比增长10.34%。二是案件管辖渐趋集中。
为了更加公正、高效地处理行政案件,x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问题不断探索。如2023年4月起,徐州市除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由该市鼓楼区、新沂市、沛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外,其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均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随着行政诉讼管辖格局的重大变化,行政诉讼工作效率也有了较大提升,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度加大,服判息诉率、原告撤案率不断提高,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三是案件种类渐趋多元。2023年后,除传统的劳保、城建、工商等案件类型外,行政案件的种类渐趋多元化。为了发挥行政诉讼审判工作对法治x建设的更大推动力,应不断优化行政诉讼机制,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通过转变审判理念强化司法监督的价值。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立法目的由过去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变更为“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使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的价值更加明确。为强化这一价值,必须转变审判理念,精准定位审判机关职能,发挥行政审判作用。
以公正裁判为底线推动诉讼协调。处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协调沟通在所难免,行政审判应妥当处理好案件能动协调和案件公正裁判的关系。协调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原则,不应持配合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的心态处理诉讼事务,对确实无必要协调或难以协调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判,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以依法裁判为形式支持行政改革。司法权通过行政诉讼机制监督行政权,一方面使行政权的行使不突破边界,另一方面基于对合理性审查的克制,给予了行政权能动实施的空间。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承担职责的正确方式只能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推进审判。
对行政机关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方式,法院应本着“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稳妥、审慎考量各种改革举措是否违反法律基本原则,是否具备明确的制度依据。对行政机关合理合法的改革举措,应不为**左右,明确判决支持,助力法治**建设;对行政机关过于冒进、突破法律底线的改革举措,则应加大司法审查力度,严格履行司法监督职责,通过裁判予以矫正。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制度本身不合时宜、不利于法治**的转型,作为审判机关、特别是省一级审判机关,应通过合法的途径推进法律完善,而不应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方式变相改变法律。
通过推进程序创新优化司法监督的条件。
诉讼程序对于提升司法实效有重要意义,管辖作为重要的行政诉讼程序,直接影响司法能否真正独立,能否对行政起到制度期望的监督价值。x对行政诉讼管辖多年来保持着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特别是2023年以来,随着集中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x行政诉讼管辖格局更趋合理,行政诉讼工作整体效能大为提升,行政诉讼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了较大改进。以管辖为引领的诉讼制度改革,优化了司法监督的条件,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提升司法监督的能力。
强化集中管辖的隔离优势,自觉与行政主体保持距离。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使审判区与行政区分离,有利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格局的改变,可以较好地阻截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去除其诉讼的“主场”优势。但考虑到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及法律关于诉讼管辖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管辖、异地管辖只是相对的,拒绝干预的根本还在于审判机关,特别是审判人员的行业与职业自律。
集中管辖虽然分离了行政区与审判区,但集中了审判者,使诉讼参与者“找关系”的成本更低。事实上,长期**行政诉讼的**律师,维系与长期在一个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之间的关系成本,远低于维系与分散在各个法院中的法官的关系成本,同样的成本推理也适用于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基于此,实施集中管辖后,审判机关应尽可能与行政机关保持距离,减少可能影响行政诉讼公正裁判的接触,以强化集中管辖的隔离优势。
发挥集中管辖的统一优势,通过多个案件同一裁判的持续推动力,间接推动依法行政。集中管辖很大程度上能解决同案同判问题,但集中管辖不会自然带来同案同判,法院要在统一裁判标准上下功夫,发挥集中管辖的统一优势。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通过改革内部管理模式,按行政机关管理的领域和性质,对4个行政法庭进行了专业分工,每个法庭负责审理几类行政机关的案件,这样的组织模式,有利于审判的专业化和裁判尺度的统一,进而推动行政执法尺度的统一。
通过改变互动方式优化司法监督的模式。
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不可避免会与行政机关进行互动,多元互动使行政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实践中,法院可通过行政机关、法院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向地方党委、**报送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同时也可利用法院**、微博、微信等自**平台发布法院审判信息。检察院则多通过发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等途径将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问题告知行政机关,推动依法行政。
为了更好地通过行政诉讼实现对行政工作的促进,司法机关在与行政机关互动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基于各自不同的职能定位进行互动。审判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不同,与行政机关的互动方式也不尽相同。对于审判机关来说,最为恰当的方式是通过裁判间接推动行政工作,这是司法权和行政权最为合理的一种权力交互模式;而检察机关则可更为积极主动地不断优化法律监督方法,以专业力量直接引导、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优化法官群体推进行政工作的参与方式。法官作为行政诉讼的裁判者,发挥其专业能力、职业经验,对推动行政工作法治化非常重要,也更有实效。实践中,为深化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动机制,司法机关或与行政机关共同召开专题研讨、联合调研,或应邀为行政机关进行培训授课。
据统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开展专题研讨、联合调研高达146次,法官应邀为行政机关培训授课120余次,可以说法官的审判外工作增量很大。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升级,法官对**法治工作的专业参与,完全可通过微课、网络课程、远程讲座等方式开展。这样不仅能减少法官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直接接触,最大化地保证法官在行政诉讼中的中立、独立地位,也能最大化地向其他领域共享法官群体的专业知识,同时还可从整体上减轻法官群体的审判外工作,使广**官专心于行政诉讼的审判工作。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
篇一 胡思毅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学科 030101 学号 14020xx10056 贵州师范大学 本科 期末作业。题目 关于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感悟学院 法学院。专业 法学。年级 20xx级。姓名 胡思毅。指导教师 杨贵生 副教授 完成时间 20xx年12月22日。关于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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