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最新)
中国是一个文物大国,现代化的都市建设速度又非常之快,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是当前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十分显眼的问题。两者之间无疑有一些矛盾,如何协调这两者,是令**和文物考古专家费神的事。
今天,我们在有关的专业刊物和普通报纸上一方面能够看到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成功个案;另一方面却也经常能够读到关于古遗址在建设施工中受破坏,以及古建筑未得到妥善保护或文物遭受所谓“建设性破坏”的报道。
笔者以为,这种建设与保护(尤其是建筑物的保护)的矛盾产生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不过有三点变化是比较突出的,即,古今城市规划理念的差异,对保护对象的认识的变化,经济体制转变给文物保护立法、执法带来的影响,本文拟对此进行**。
一、古今城市规划理念的差异。
古代城市规划的理念与今天有很大的不同。古代城市功能单一,而且重政治、轻经济,帝国都城更是注重封建等级观念而有违经济规律并有较强的迷信的风水观;而现代城市则更多地考虑到交通的便捷,发展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居民日常家居条件的舒适等。比如有一种意见就认为,城市现代化要有以下6方面的标志:
(1)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化;(2)基础设施现代化;(3)生态环境园林化;(4)人民生活高度社会化;(5)各种资源利用的高度信息化;(6)城市科学技术高层次化。因此,具体到我们的议题来讲,各种现代化改造就难免要导致对古代建筑(文物)乃至传统风格的民居的拆迁和保护的矛盾。完全另择新址固然可以避免这个矛盾,但实际上往往因时间急迫而无法兑现。
所以,近代无论是国民**在南京的建设规划还是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的建设,对于旧城改造的实践都留有不少遗憾。例如,梁思成这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日本古都的保护神、恩人,解放初就未能说服新中国的领导人有效地保住天安门前的千步廊、中华门、城墙、牌楼等相关建筑物。又如,对于北京城传统的四合院式民居与城市道路系统的认识在20世纪50年代就比较片面,没有想到“将传统城市的机理与近代城市要求结为一体是可以做到的,也应该积极以求的”。
清华大学建筑学家吴良镛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的文章中反思:“我国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北京规划,无庸讳言,当时是受莫斯科的影响,……多少年来,特别在50年代,对北京旧城似乎总是过分强调它的不适应的一面,需要改造的一面,总是在改善交通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展宽大街,展宽胡同,而不是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并加以改造,这是非常可惜的”。由此看来,观念层面上的变化对于器物层面的影响是不容低估的。
二、对保护对象的重新思考。
人们对于“文物保护到底要保什么”的理解同样经历了一个观念的变化。早先多强调保护单体的、孤立的建筑物或者宫殿、园林等大型建筑群,尤其是所谓高级别文物的保护,后来才认识到整体保护的重要性,关注人文生态环境、传统城市的肌理(urbanfabric)以及低级别的建筑物(如民居等)的保护。从2023年***公布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起到2023年开始陆续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单,这一过程反映了人们有关观念的演进。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文化人对于文物保护的焦虑也有增无减,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进谏后,使得**出台了不少文件、法规。如2023年底,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向***递交的《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中说到,“搞现代化,并不等于所有的城市都要建设很多工厂、大马路和高层建筑。特别是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古城遗址、文物古迹、名人故居、古建筑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等,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绝不能因进行新的建设使其受到损失或任意迁动位置。
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2023年初,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又提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编制保护规划时,一般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确定保护项目的等级及其重点,对单独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和建筑群连片地段和街区、古城遗址、古墓葬区、山川水系等,按重要程度不同,以点、线、面的形式划定保护区和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和控制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总之,“成片保护”的思想十分明显地表露出来,似乎不成片便不足以切实有效地重现历史文化景观。
与此同时,人们不仅想到圆明园遗址和虎门炮台以及上海和平饭店等让人忆起百年沧桑的、不无民族主义情调的标志性建筑物,而且关注四合院、(上海)石库门、(广州)骑楼等反映平民百姓日常生活韵味的房舍和街巷。由于要保护的文物的范围迅速扩大,使得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越发尖锐。
在这里还有一种论调也值得商榷,那就是所谓的“文物不可再生”。以往强调文物的巨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时总会提及“文物不可再生”,破坏后将留下无尽的遗憾。可是现在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
有人指出,作为某件具体的文物个体确实是“不可再生”的,然而从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来看,文物(文化产物)却是不断再生的。[5]从功能的角度讲,只有那些已退出日常生活使用领域而进入象征符号领域的文化产品方才成为“文物”。故宫、颐和园等是在皇帝不再居住其中之后才成为文物的。
传统民居在今天之所以被认为是文物,是因为有一种新的居住文化形式——和它有差异的洋房、单元楼、塔楼的出现。尽管与后者相比它还没有完全退出应用领域,变成纯粹的象征符号,可是在它今天所具有的双重功能中,被一般人更看重的无疑是它的符号功能。为保留民居四合院而积极奔走之人大多看重这类建筑在城市整体布局中的“社会底层”地位:
作为古都风貌的标志,它们就像左拉笔下的“陪衬人”一样,以其平淡的灰色烘托着帝王将相的金黄色。然而四合院的日常生活功能之差,使得许多身居其中的百姓为保持它给公众带来的符号意义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这就是说,既然文物并非不可再生,生活中的文化产品更是时时刻刻在变,今天我们可能保护的只该是文化遗物中的某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三、经济体制转变带来的影响。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变对文物保护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以及文物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经常发生。首当其冲的就是责、权、利的分配和保护经费问题。
今天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已经不可能让工程建设部门不考虑经济效益而在各种文物面前止步不前;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经费的支付也决不会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只不过是钱从国家的一个口袋转到另外一个口袋里而已”。事实上,随着改革的深入,基本建设投资主体已经呈现多元化,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和个人投资水利、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方必然严密计算投资成本,以实现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和回报率。要求所有的投资方都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实际已经很难做到。
那么,文物保护是否只有由国家全部包揽一种办法呢?在这方面,国外的制度和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现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文物保护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国家全包的体制、以国家管制为主的体制、以私人保护为主的体制。而不是如庄孔韶博士所言“像文物保护这样重要的事情只能由国家来承担,无论是在那些行市场经济抑或行计划经济的国家”。
[6]实际上恰恰是英、美、德、法等发达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实行的是“以私人保护为主的体制”。这些国家之所以实行以私人保护为主的体制的主要背景大致有3方面:(1)私人财产不可侵犯是这些国家法律的核心,从而也保证了私人文物的不受侵犯,即使是地下文物在法律上亦属土地所有者所有。
(2)拥有一批富可敌国的高收入者和众多的中产阶级。(3)完善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和相应的税收制度,促使有眼光的个人、企业和社会成员把投入文物保护这类公益事业视为自己的荣耀。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全包的体制。世界上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并不多,这些国家同时也都是实行高度计划经济的。因为只有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才可能确保文物资源为国家所占有,并实行文物保护国家全包。
按照我们的分析,当前形势下,我国文物保护的体制正在由国家全包型向国家管制型转变。国家管制型体制与前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国家主要不是自己出钱,而是通过法律和税收等杠杆来引导社会保护文物,使文物保护者能够得到精神补偿和物质回报。
(2)行政部门(如文化局)与科研部门(如博物馆)两者之间的职权范围有严格的区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制定行业规范、监督有关各方依法行事,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则是文物科研机构的职责。(3)在承认文物保护者有保护的义务的同时,也承认他对文物所拥有的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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