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0-06-20 00:23:28 阅读 7420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为了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1、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逾期未改(第47条)

2、违反规定设置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逾期未改(第47条)

3、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第48条)

4、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逾期未改(第48条)

5、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逾期未改(第49条第1项)

6、对发生故障、损坏的消防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逾期未改(第49条第1项)

7、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第49条第2项)

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拒不改正(第49条第2项)

9、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第49条第3项)

10、未按规定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49条第3项)

11、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49条第4项)

12、未按规定报告消防安全情况(第49条第4项)

13、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第50条)

14、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第51条第1款)

15、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第51条第1款)

16、未按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第51条第2款)

17、划定停车泊位妨碍消防车通行逾期未改(第52条第1项)

18、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改(第52条第2项)

19、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其他有关设施、设备逾期未改(第52条第2项)

20、占用避难层(间)妨碍安全疏散(第53条第1项)

21、改变避难层(间)使用功能妨碍安全疏散(第53条第1项)

22、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第53条第2项)

23、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第53条第3项)

上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对象,选择进行表述。如“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实践中可以选择“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逾期未改”或者“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作为案由;“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改”,实践中可以选择“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逾期未改”或者“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构筑物逾期未改”作为案由。

附件2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对照表。

备注:1、表中的违反《规定》的条款是对违法行为定性时必须引用的条款;如果《规定》中规定某种行为必须(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定的,认定违法行为时应当首先查清违法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哪一个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定的哪些要求,并同时引用相应标准、规定条款。该标准、规定的首页和引用条款所在页应复印附卷。

2、《规定》援引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同时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相应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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