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油田公司应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员工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部门对同级机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协调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营业务较多的单位还应设立分委会,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章程。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一般应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独立的专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各单位应加强安全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建立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符合岗位要求。各级领导在述职报告中要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情况,要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兼任本单位hse委员会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主管安全生产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中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兼顾。主管生产副职要统筹组织生产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标准和措施的落实,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他副职领导及技术负责人等要在各自分工内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基层员工应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基层员工有权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作业指令并可越级汇报。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的,应事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和《施工项目hse合同》等安全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签订和履约。
第十七条加强hse管理体系运行控制,定期进行审核,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各级领导在组织生产经营的同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上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其中。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人事、培训、计划、财务、生产、技术、机动、物资**、基建、设计等部门,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落实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分层次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必须做好记录。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部位和特种设备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评估、检验。特种设备必须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在进行现场科学技术试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的经费。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优先考虑安全投入,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油田公司从事陆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储运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应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民用**物品生产的单位,应办理《民用**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油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进入油田从事陆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储运等行业,或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实行安全审查,严禁未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油田公司内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施工作业项目中,应采取派驻或巡回监督的方式,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或危险作业项目,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十条加强高风险作业管理,实行作业票制度。施工前必须召集相关人员确认现场危险分析的准确性和措施的可靠性,并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作业人员明确危险点源和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项目进行危险性评估,实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立即停产并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十二条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各级领导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帮助基层整改事故隐患,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组织日常和定期安全检查。油田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检查。
第三十四条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上级和特殊作业要求及阶段性安全工作集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六条负有安全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在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需要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记录在案,移送部门要立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必须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经核实后,报经有关负责人或部门进行落实。
第三十八条受检单位在安全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加大对反违章禁令执**况的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从重进行惩处。
第六章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四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的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做好离岗后的医学随访工作。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立即进行治理,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单位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四十三条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的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的预防工作。
第四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五条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四十六条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四十七条健全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专家和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四十八条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重点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险情。重点要害部位要建立独立、具体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要充分考虑对周边相关方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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