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二○○八年七月。
21. 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大唐集团制〔2007〕7号) 233
22.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6号) 314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8〕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六条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系统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二章目标。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人身**事故;
三)不发生集团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三)不发生本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
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四条系统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现的问题;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现的重大问题;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八)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十)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八条系统各企业、各部门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系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相同。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发电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发电企业时,必须签定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内部考核同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五条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安全网。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
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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