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药品器械工作要点

发布 2020-06-05 13:36:28 阅读 1542

2023年全省药品器械工作要点。

2023年,全省药品器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大局,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措施,强化监管考核,提高工作实效。推进全省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和结果使用工作,探索、完善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配送的政策措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流通领域改革,全面构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新机制。建立对辅助用药等的跟踪监控制度,严格控制药费不合理增长。加强与医改各项措施的统筹衔接,为深化医改提供有力支撑。

一、 完善落实措施,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充分发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三医”联动中的重要作用,以全面落实市、县为主体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和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为重点,切实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能力,严格绩效考核,力争到年底以乡镇和行政村为单位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一) 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实名制确认、登记。按照每个乡镇必须有1所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必须有1所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和要求,在全省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实名制确认和登记。在没有**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地区,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地要深入研究并以**名义制定出台具体标准和措施。

二) 摸清底数,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测算。依据国家和辽宁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开展摸底调查,以市为单位结合服务人口数量和地方财力状况,通过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测算。

三) 完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资金补偿政策。完善辽宁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国家、省级补助方式。指导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社〔2015〕807号),落实市、县两级补偿主体责任,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普惠制补偿。

四) 探索实行市级基本药物采购统一结算。,对**办和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货款由市级统一支付。

五) 完善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行政监管能力。一是完善统计信息工作。建立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直报系统,实行按月上报、按季通报。

二是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加强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协作,强化督导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实行省、市、县**月调度、月报告,市、县两级季督导、年考核和省级年中督导、年末考核的督导考核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辽卫发〔2015〕73号),各地要在上半年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六) 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能力。继续做好全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网络培训使用管理远程培训,推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并纳入当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和药学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七) 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落实《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辽卫发〔2014〕56号)的相关规定,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按照规定比例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要合理使用药物,严格控制药费不合理增长,以县(市、区)人口数为单位,区域内年人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合计药费要低于45元。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人均药费下线,并纳入当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

二、 完成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全面构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新机制。

一) 全面完成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做好招标采购药品工作,指导各市和省属医疗机构做好直接挂网采购药品联合议价,联合省**采购中心举办全省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培训班。建成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 探索开展省级和省际间药品谈判采购。对于国家谈判采购药品目录外的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探索开展省级和省际间区域联合谈判。

三) 做好药品应急储备工作。完成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药品应急储备工作职能交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措施。

四) 探索建立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短缺药品的监测、预警和储备机制。

1. 建立短缺药品监测点和预警信息系统。在全省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立短缺药品预警系统,点面结合,及时收集分析药品供求信息,提高药品短缺预警能力。

2. 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和**保障制度。提高短缺药品的调剂和**保障能力,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部署,探索开展短缺药品省级定点生产的招标采购工作。

五) 研究、完善与分级诊疗制度相适应的药品**保障措施。探索在全省各区域医疗联合体内部在规定范围内逐步统一药品目录和品规,为推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提供药品**保障。

六) 建立对辅助用药跟踪监控制度,严格控制药费不合理增长。

1. 开展全省辅助用药摸底调查,编制辅助用药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2. 在全省选择若干医院作为辅助用药监测点,及时统计分析相关用药情况。

三、 规范引导,探索开展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直接挂网采购。

一) 开展医用耗材直接挂网采购。在探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阳光采购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规范采购行为,制定《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编制《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目录》,建立辽宁省集中采购医用耗材信息库。

二) 探索开展医疗器械阳光采购。继续做好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采购报备与信息公开服务工作,完善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采购信息库。启动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政策措施制度框架的研究,探索建立辽宁省集中采购医疗器械信息库。

四、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一)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考核措施,制定《辽宁省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管理与考核办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

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的日常督导检查,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情况、回款情况等进行联合督查。

二)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款结算工作的督导。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加强日常督导,推动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逐步实现药款结算时间不超过30天。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通过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医院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严禁医疗机构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

三) 探索建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联合体。为发挥带量采购优势,进一步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指导各地、各医疗机构探索建立采购联合体。

五、 强化监管与考核,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领域改革。

一) 强化考核和监管。严格执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辽卫发〔2015〕67号),切实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工作,不断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集中度,规范市场秩序,降低配送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就医用药负担。适时开展执**况评估和修订,不断完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考核体系。

二) 建立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诚信体系。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联动推进,实行诚信不良记录发布制度。

三) 规范流通秩序。严格执行市场清退制度,逐步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集中度和配送保障水平。

四) 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综合治理。落实好省人民检察院、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采购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5〕53号),建立专职联络员工作制度,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等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实现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部门间共防共治和全社会群防群治。完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制度,做好日常上报和发布工作。

六、 服务扶持,做好本溪药都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认真研究对省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扶持措施,加大服务和扶持力度,推动省内医药企业健康发展。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采购中心、本溪市人民**举办一期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培训班、举办一次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对接会。继续推进“帮企业稳增长促振兴”活动。

七、 加强药品器械工作队伍建设,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能力。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药品器械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职能,明确职责,确保专人管事。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行政监管能力、服务能力和执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建设一支风清气正、执行有力、廉洁高效、开拓进取的药品器械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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