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发布 2020-05-21 19:39:28 阅读 1809

中交二航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动全体施工人员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交股份、二航局以及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罚,是指公司或项目部对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公司所属项目部、常建制单位、主体员工、派遣人员以及分包单位。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三公司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施工项目在项目施工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受到业主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或处罚,每年度安全环保考核得分95分以上,对项目部集体奖励5~10万元,数量为每年度不超过3个项目。

二)施工项目在项目施工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受到业主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或处罚,每年度安全环保考核得分90分以上,对项目部集体奖励3~5万元,数量为每年度不超过5个项目。

三)施工项目获评省、部级“平安工地示范工地”,对项目部集体奖励5~10万元。

四)项目获得地市级安全生产奖项,对项目部集体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安全生产奖项,对项目部集体奖励3万元。

五)对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重大安全隐患而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经核实,对举报人奖励1000~2000元。

六)在公司季度劳动立功竞赛活动中,重大安全隐患能及时整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符合中交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安全防护设施量化标准》的要求,未发生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获评季度安全生产优胜单位的,对项目部集体奖励2万元,数量为每季度不超过2个项目。

第六条各项目部应对下列有功人员予以500~2000元奖励:

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果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有效减小事故损失的;

四)在公司季度劳动立功竞赛中获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

五)其他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项目部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根据规模和危险程度,与公司及时签订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见附件1),达到安全控制目标的,对直接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实行专项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八条发生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水上交通大事故,对项目部集体减发薪酬5万元。

第九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水上交通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对项目部集体减发薪酬10~20万元。

第十条发生生产安全、火灾、水上交通事故,每重伤1人,对项目部集体减发薪酬0.5万元。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部集体减发2万元以下薪酬:

一)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消除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审批或论证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

三)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取证,违规投入使用的;

四)未根据项目施工风险,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的;

五)未按规定提取和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六)被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因安全方面处罚、业主通报或投诉的;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或影响事故正常调查,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八)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评未达标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

第十二条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区域或全局性经营投标停牌等严重后果的,将按局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对分包协作单位的处罚。

一)发生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水上交通大事故,处以10万元罚款;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水上交通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处以20万元罚款;发生生产安全、火灾、水上交通事故每重伤1人,处以1万元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导致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区域性经营投标停牌,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因安全生产违规违章,导致公司受到**主管部门处罚、业主通报或投诉,除承担罚金外,另处以5万元罚款,被上网公示的,另处以10万元罚款。若重**生同类事件,则加倍处罚。

三)存在以下违规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配备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不按规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不按规定设置或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

4、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5、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的;

6、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取证,违规投入使用的;

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8、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9、不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或影响事故正常调查,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11、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

第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公司部门人员,由公司根据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奖罚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奖罚资金。

一)公司奖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行政拨款;第二部分,生产安全事故减发的薪酬,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违约罚款等。

二)项目部奖励**由安全生产费用中的5%及各类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章罚款两部分组成。

三)公司、项目部两级奖励**设专户管理,专款用于安全生产奖励,支出时须经公司安委会主任或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签字。

第十六条两级安全生产奖励或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分别由公司安委会或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后,凡新签订的内部经济责任合同、单项承包合同或各类分包合同,应将本办法相关条款载入合同管理中。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原签订的内部经济责任合同无论有无安全生产奖罚条款、无论奖罚标准高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后,原签订的各类分包合同中明确了奖罚条款的按原合同执行。未明确奖罚条款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对分包单位的奖罚。由项目部与分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协作合同的,由该项目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执行。项目部签订的其他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由项目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部按本办法所获得的集体安全奖金或因事故减发的集体薪酬,按以下比例分配:项目部正职领导共同占20%,项目部其他领导成员占30%,项目部安机部和工程部共同占30%,项目部其他人员占20%。

第二十二条公司派驻总承包项目部团队管理人员的奖罚,原则上执行本办法,具体奖罚数额由公司安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奖罚: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奖须由项目部向公司申请设立,经批准后,签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见附件1)执行。

二)奖励,由项目部根据分部分项工程规模,安全风险程度、参与施工人数确定奖励金额,公司按1:1的比例增加专项奖励金额。

三)处罚,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处罚时,公司按奖励总额对等减发项目部集体薪酬;

四)项目部预计支付的奖金,支付时由项目部提出奖金分配方案,报公司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安委会主任审批发放。

五)设立专班组织施工所获得的集体安全奖金或因事故减发的集体薪酬,按以下比例分配:专班负责人占20%,工程、技术、安全等人员占50%,其他人员占30%。未设专班施工的按第二十一条执行。

六)设立专班组织施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专班人员减发薪酬总额的30%减发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其中项目经理承担50%。但项目部领导是专班成员的,不再承担此项处罚。

第二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事故当地**主管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为准;无事故调查报告的,以内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为准。

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等级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确认和计算,按《中交二航局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实施办法》(二航安监〔2010〕31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本办法受到经济处罚,不免除其他党纪政纪处分、处罚。

第五章奖罚程序。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奖金发放由项目部填写《三公司安全生产奖金申请表》(见附件2)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机部),经有关部门和领导会签,提交公司安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由公司总经理(安委会主任)审批执行。

一万元以下的小额奖励事项可按部门会签、主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安委会主任)审批执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获奖项目部领取奖金后,须于一个月内,将有个人签字的奖金发放清单复印件报送至公司财务部和安机部。

第二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或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章事项必须进行处罚时,由公司安机部填写《安全生产违规违章处罚通知单》(见附件3),附证据材料,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会签,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公司经理(安委会主任)审批执行,重大处罚由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对联盟型分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章行为,必须进行处罚时,由公司安机部依据事故调查结案材料或有关证据材料,依照本办法提出具体方案,提交公司安委会或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执行。一般处罚事项,可按部门会签、主管领导审核、公司经理(安委会主任)审批执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项目部的处罚金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追缴。联盟型分包商的处罚金由公司安机部负责制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后,移交公司合同部,会同财务部追缴。

第三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时,按《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党纪政纪处理规定(试行)》(二航监察〔2009〕165号)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市安全生产奖项为:

一)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

二)省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三)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四)市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秀工地。

五)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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