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投入

发布 2020-05-21 16:19:28 阅读 8288

×××****。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投入。

编制****。

审核总经理)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1.目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切实保证公司安全费用投入,使公司安全设施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不断成熟,使生产得以安全、经济、长周期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3.1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及时编制资金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设施费用、环境保护、安全宣传、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救援预案物资、个人劳动防护费用、安全先进奖励费用项目等。

3.2制定计划时应切实考虑公司级重大危险因素及重大环境因素预防控制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3.3 计划应送主管安全生产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再经总经理审批执行。

3.4公司财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确保有效落实,实行专款专用。

3.5 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3.6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进行统计、汇总,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实施,后勤采购部门应掌握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合格有效。

3.7 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投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标志及标识;

7)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安全经费投入台帐。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供给,确保安全培训教育、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等安全投入经费的及时到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2019 年安全经费投入计划

1.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3.4安环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的。

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

2)醉酒导致**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它行为。

3.6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环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

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完成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安环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8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定结**司存档,公司并按认定结论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证》应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

《工伤证》上的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经涂改的《工伤证》无效,应以原件结论为准。

3.9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地方**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门负责,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6)职业**的确认;

7)工伤职工旧伤**的确认;

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者《工伤证》、病历及其诊疗资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作其他工伤鉴定(确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5)申请鉴定的个人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提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司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3.10工伤保险**及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用于下列支出:

1)工伤医疗费;

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生活护理费;

5)丧葬补助金;

6)供养亲属抚恤金;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辅助器具费;

9)工伤**费;

10)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11)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支付。

职工住院**工伤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高台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支付。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支付。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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