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0-05-12 00:37:28 阅读 4701

1 总则。

1.1 为保障港口运输生产的顺利进行,确保港区道路的安全、畅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根据港区道路和港口生产的实际情况,分别对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职责、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港区道路和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管理,车辆行驶和车辆装载管理、非机动车和行人及乘车人管理、铁路道口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及考核与奖惩做出规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

2 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2.1 安质部是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机关,同时是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2.1.1 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各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2.1.2 依法对港区道路、车辆、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进行管理。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教育、处罚。

2.1.3 负责港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负责占道审批、路障清理。

2.1.4 负责港内流动机械车辆号牌、行驶证的核发和年检;流动机械驾驶员驾驶证的核发和定期审验。

2.1.5 负责港区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2.2 各部门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的交通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2.3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各部门应设置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

2.4 各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如下:

2.4.1负责本部门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本部门机动车驾驶员及职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所属驾驶员参加定期审验。

2.4.2 负责本部门机动车辆管理。组织本部门机动车辆参加年检和其它临时性检验,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进行日常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2.4.3 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5 公司成立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以下简称驾协),各部门成立驾协工作站。

2.5.1 驾协职责。

2.5.1.1配合安质部,做好港区道路、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2.5.1.2负责全港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工作研究、技术交流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5.1.3驾协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情况,交流经验,总结、布置工作。

2.5.1.4负责办理驾驶员的入会手续。

2.5.2 驾协工作站职责。

2.5.2.1按照公司驾协的工作布置,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日常工作安排。

2.5.2.2定期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及记录。

2.5.2.3组织驾驶人定期参加驾驶证审验。

3 机动车、流动机械和驾驶员管理。

3.1 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由车辆管理部门核发号牌、行驶证的轮式车辆。流动机械是指在港区内行驶的各种从事生产作业的专用机械车辆。

3.2 申领流动机械号牌、行驶证的,须向安质部申请注册登记。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3.2.1由流动机械所属单位车管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到安质部领取流动机械登记表。

3.2.2按要求填写登记表,报安质部登记建档。

3.2.3由安质部对所办牌照的流动机械进行检验,合格后办理手续。

3.2.4按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所需费用,领取车辆号牌。

3.3 机动车在港区内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3.1机动车进入港区内行驶必须持有安质部统一签发的《入港通行证》,无《入港通行证》的车辆不得入港。

3.3.2机动车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号牌。号牌须在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行驶证须随车携带,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3.3.3无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包括进出口的车辆)如需在港区道路上移动,必须到安质部办理车辆移动手续,按指定路线行驶。

3.4 流动机械在港区内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4.1 必须经安质部检验合格,领取专用号牌、行驶证后,方可在港区内行驶。

3.4.2 按规定喷刷本车放大号和单位名称,并保持清晰。

3.4.3 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时,须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3.4.4 停驶、报废、转籍时,须将牌证交回发证机关。

3.4.5 按期参加检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须事先申请延期;未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在港区内行驶。

3.5 机动车、流动机械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前后设警告标志或危险警告闪光灯,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3.6 机动车、流动机械牵引故障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6.1被牵引的机动车、流动机械必须由正式驾驶人操作,并不准载人或拖带挂车。

3.6.2被牵引的机动车、流动机械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流动机械的宽度。

3.6.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3.6.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进行牵引。

3.6.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开启危险警告闪光灯。

3.6.6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3.7 机动车、流动机械拖带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7.1机动车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质量不准超过机动车、流动机械的载质量,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制动器、标杆、标杆灯、制动灯、尾灯必须齐全有效。

3.7.2流动机械除牵引车外,其它车辆不准拖带挂车和拖盘。牵引车拖带拖盘不得超过2辆,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可靠。

3.8 机动车、流动机械使用灯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8.1夜间照明良好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

3.8.2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时,须将近光灯改为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夜间遇有路口,进出卡口、仓库或遇交通民警指挥时改用近光灯。

3.8.3夜间在道路上停车或拖带车辆时须开示宽灯、尾灯、挂车标志杆灯。

3.8.4向右转弯、靠边停车须开右转向灯,向左转弯、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3.8.5雾天须开防雾灯,流动机械倒车须有倒车报警音响或倒车警示灯。

3.9机动车、流动机械使用喇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9.1机动车、流动机械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使用喇叭时,音量应控制在105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得超过0.5秒,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不得使用喇叭唤人、开道。

3.8.2 流动机械不得安装高音、怪音喇叭。

3.9申领流动机械驾驶证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3.9.1由办理流动机械驾驶证单位提出申请,经安质部审批后,领取流动机械驾驶人登记表。

3.9.2 填好登记表后,到医院体检合格后盖章,并交蓝底一寸免冠**三张,由本部门车管人员到安质部办理手续。

3.9.3 按规定缴纳办理驾驶证所需费用。

3.9.4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培训。

3.9.5 经安质部对培训期满的学习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机械常识、场内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领取流动机械驾驶证。

3.10 在港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流动机械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0.1机动车和流动机械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

3.10.2行车前须关好车门、车厢。

3.10.3不得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3.10.4不得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3.10.5不得饮酒后驾驶车辆;不得穿拖鞋或赤足驾驶车辆。

3.10.6不得在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

3.10.7驾驶人在车辆行驶中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视。

3.10.8不得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时驾驶车辆。

3.10.9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佩带安全头盔,不得手离把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3.10.10流动机械驾驶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服从作业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11安质部定期对流动机械驾驶员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常识的考核审验,规定如下:

3.11.1驾驶员要按期参加审验,未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流动机械上路行驶。

3.11.2驾驶员违法,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吊扣驾驶证处罚或脱离驾驶工作岗位时间超过一年的,复试交通法规、驾驶操作合格后,方准恢复驾驶。

3.11.3驾驶员受到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两年内不准申领。

3.11.4驾驶证遗失、损坏或记录填满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3.11.5驾驶员转籍或变更时,应向发证机关办理登记。

3.12 拥有流动机械的单位要对所属流动机械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负责,并负责所属流动机械驾驶人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教育。

3.13 流动机械拥有单位须与使用流动机械单位签订港内流动机械作业现场《安全作业互保协议》。

3.14 各部门要对所属的机动车、流动机械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负责,定期对机动车、流动机械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严禁机动车、流动机械带故障从事生产作业。

3.15 各部门要负责所属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驾驶员必须落实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况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文明行车,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3.16 各部门车辆长途运行须严格执行主管领导审批制度。

3.17 生产单位在使用机动车集疏港作业时,必须使用具有营运资质的成建制车队(以下简称营运单位)的机动车,使用前必须与营运单位签订《港内交通安全协议书》(见附件一),并加强对其在港内运输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

3.18 生产单位在集疏港作业前,必须将营运单位所属车辆数量、型号、车牌号和司机姓名报安质部审核、备案,办理《入港通行证》。

3.19 安质部要对长期在港作业的集疏港车辆(含建筑施工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20 生产单位要对过衡、待衡的车辆加强管理,待衡车辆要按“待衡线”单行排列,过衡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

3.21车辆和流动机械使用单位要按规定严格对所属车辆(特别是接近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工作,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须报设备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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