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

发布 2020-05-11 13:17:28 阅读 7513

为了做好安全技术审批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凡用于施工生产的图纸、技术通知、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经批准的图纸资料不准用于施工,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无措施及图纸不全的工程严禁开工。

第二条采区设计、区域设计、水平设计的图纸资料必须进行会审,单项工程设计按程序进行审签。

第三条重要检修、安装工程、大件运输、通防措施及采掘作业规程都要进行会审签字,补充修改及临时措施可按规定审签后下发。

第四条用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技术通知单、安全通知单、内业资料必须按程序传阅审批后下发。

第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的审批要求必须按规定审批,否则不准施工。

第六条凡需上级部门审批的必须报上一级部门审批,不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第七条审核、审批的内容要切实符合现场实际,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

第八条审批的程序、职别、级别: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的编审由单位技术员编写,技术科主管技术员初审,(单位无技术员的可由技术科分管技术员编写)然后由下列单位领导参加会审:编制人、施工单位负责人、通风技术员、机电技术员、技术科主管技术员、技术科长、生产科长、安监站长或技术负责人、安全矿长、生产矿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

2、开窝、透窝、停头、调向通知的编写,由技术科设计和测量人员编写,主管技术员校审,技术科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审批。

3、采区及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的编审,由地质员编写,分管科长校审,技术科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审批。

4、矿井水害**预报,水文地质资料的编审由分管水文地质人员编写,分管科长校审,技术科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审批。

5、矿井地质报告说明书的编审由地质人员编写,分管科长初审,然后由下列人员会审:编写人员、分管科长、技术科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再报公司审批确定。

6、采区设计的编审由矿设计人员设计,分管科长初审,然后由下列人员会审:设计员、分管科长、技术科长、机电科长、生产科长、通防科长、安监站长或技术负责人、通风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矿长。再报公司审批确定。

7、矿井关闭方案的编审,由矿机运、通防、采掘分专业编制,报专业分管科长初审后,由下列人员会审:采掘、机运、通防专业编制人员、机电科长、生产科长、安监站长、技术科长、通防科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矿长,然后报公司审批。

8、矿井灾防处理计划和矿井灾害应急预案编审,矿总工程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分管专业科长初审,然后由下列人员会审:编写人员、技术科长、生产科长、安监站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矿长。然后再上报公司审批。

9、机电、运输设计、设备和检修措施编审由相关技术人员编写,作业单位行政领导、安监站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审批。

10、临时停电措施的编审由作业单位技术员编写,作业单位行政领导签字、安监站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审批。

11、井下动火措施编审由作业单位技术员编写、作业单位行政领导签字、通防科长、安监站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矿长审批。

12、井下机电设备、设施安装、**、主斜井大件、超长、超宽、超重的运输措施的编审,由单位技术员编写,作业单位行政领导签字、安监站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审批。

13、临时停风措施的编审由作业单位技术员编写,生产科长、安监站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审批。

14、井巷贯通、通风系统调整、采空区或盲巷密闭、煤层注水、防灭火措施等有关通防措施的编审,由通防(风)科技术员编写,单位科长签字,生产科长、安监站长、通风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审批。

15、瓦斯排放、巷道探险措施的编审,由通防(风)科技术员编写,单位科长签字、生产科长、安监站长、安全矿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审批。超过矿管理瓦斯级别时,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16、以上有关措施的编审要严格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审。

第九条审批时限。

除应急工程外,原则上工程开工前四天必须审批完毕。

第十条审批人员的资格。

编制人员原则上有资职专业技术员编写,会审或传阅签批人员原则上由单位正职或技术负责人审批,矿领导需由上级任命的人员审批。

第十一条审批人员接到审批内容后,应立即仔细阅读、校审,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影响措施执行。会审时不得走过场搞形式;审批的内容确保依据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有效地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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