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使各个项目部特制定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2. 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1)工地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合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9)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14)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5)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 工地防火检查制度。
1)工地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检查中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2)检查以宿舍、仓库、木工间、食堂、脚手架等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检查时如有发现,除没收器物外,罚款50元。
4)木工间不得吸烟,木屑刨花每天做好落手清,如堆积不能及时清运的,处以罚款50元,木工间发现有人吸烟者罚款10元。
5)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材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4.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工地副经理召集工地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工地副经理、焊工、工地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工地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4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工地项目经理、焊工、工地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3)**动火的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3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工地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在防火要害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由该部位的消防职能人负责维修及保管。
2)对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人,按照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3)器材保管人员,应懂得消防知识,正确使用器材,工作认真负责。
4)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发现超期、缺损的,及时向消防负责人汇报,及时更新。
6. 特殊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1)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焊、割作业场,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2)各种警告牌、操作堆积牌、禁火标志悬挂醒目齐全。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4)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5)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按规定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6)动火作业前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7)严格执行奖惩制度,遵守消防规章制度,对未出大小火灾事故,能消除火灾隐患或勇敢扑灭火灾事故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材料仓库防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的安全防火由材料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
2)对进入仓库的易燃物品要按类存放,并挂设好警示牌和灭火器。
3)经常注意季节性变化情况,高温期间如气温超过380c以上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
4)仓库间电灯要求吸顶,离地不得低于2.4m,电线敷设规范,夜间要按时熄灯。
5)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垛仓库边,如需要堆物时,离仓库保持6m以外,并挂设好灭火器。
6)严格检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检查工作。
8. 木工间防火管理制度。
1)木工间由木工组长负责防火工作,对本组作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强防火意识和灭火技术。
2)使用机械必须严格检查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随机开关,破损电线及时更换。
3)木工间严禁烟火,如发现作业人员抽烟或作业场内有烟蒂按规定罚款处理,每天做好落手清工作。
4)木工间内的灭火器,经常检查,发现药物及压力表失效时,及时与工地安全员联系更换。
5)按国标设置安全防火警告标志及警告牌,做好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木工间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一旦发生人为火灾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9. 电焊间防火管理制度。
1)电焊间防火安全工作由组长全面负责,对本组作业人员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防火观念和灭火技术水平。
2)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做好审批工作,操作时,应带好“两证”(特种工种操作证、动火审批许可证),并配备好灭火器,落实动火监护人,焊割作业应严格遵守“电焊十不烧”及压力容器使用规定。
3)作业场内严禁烟火,违章按规定罚款处理。
4)灭火器挂设必须符合要求,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药物及压力表失效时,及时与工地安全员联系更换。
5)各种安全防火警告标志及警告牌必须悬挂醒目、齐全。
6)开展经常性防火自我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10. 职工宿舍防火管理制度。
1)职工宿舍防火工作有室长负责,室员共同配合。
2)宿舍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
3)宿舍内电线由电工安装完毕后,禁止他人乱拉乱接。
4)严禁躺在床上吸烟,电扇不得放在床内吹风。
5)职工宿舍每50m2设置一只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定期检查期使用可靠性,按时补换药物。
6)防火工作负责人要保持高度警惕,经常巡视生活区域及宿舍,发现危险因素,及时消除隐患。
11. 食堂间防火管理制度。
1)工地食堂防火安全工作由炊事班长全面负责,经常对炊事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灭火技术,增强防火意识。
2)炊事人员在作业时严禁吸烟,使用电器设备时要严格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食堂间内特别是灶间灭火器必须齐全、有效,各种防火警告牌挂设完整、醒目。
4)做好经常性防火检查工作。
5)灶间严禁堆入易燃物品,炊事人员如违反有关规定所引起的火灾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12. 奖励与惩罚。
1)奖励方法:
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投入消防工作,成绩显着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
7)对以上在消防工作中有先进事迹的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制度规定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责任人。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二)防火管理责任制。
1. 消防负责人防火责任制。
工区消防负责人是工地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本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火灾的应急预案和落实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应急预案的实施。
2)拟订工区及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工作计划。
3)配备灭火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4)管理本工地的义务消防队和灭火训练。
5)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学习,使职工懂得安全动火、用电和其他防火、灭火常识,增强职工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6)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2. 现场电工防火责任制。
1)电工必须持安全生产监察局核发的《电工安全操作证》上岗操作。
2)要按照有关规范安装检修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
3)配合技术人员正确计算配电线路负荷,配线正确,对配电线路指定专人负责和维修,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不得随便乱装乱用。
4)严禁使用铜丝、铁丝代替熔丝,按容量正确适用熔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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