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聚合事业部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与标准,适用于事业部所辖各工段、工段。
1、管理目标。
1.1 死亡事故为零。
1.2 无重大火灾**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1.3 无重大治安、盗窃、刑事案件发生。
1.4 全员安全教育合格率(包括临时工、外包工、外来人员)达100%,持证上岗率达95%;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救援能力实现大幅度提高,发生突发事故能够有效救援。
1.5 事故隐患整改率≥98%。
1.6 一级以上危险性作业风险评价率≥95%。
1.7 环保设施完好率达98%,运转率98%,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8 推行安全标准管理,巩固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成果,实行绩效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绩效,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 、管理标准。
2.1 安全教育制度。
2.1.2 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1.3 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
2.1.4 实行安全警示教育,认真吸取各类事故教训,经常性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反事故演练等工段安全活动。
2.1.5 充分利用黑板报、工段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学习。
2.1.6 对新工人、临时培训实习人员、外单位在厂区施工作业人员,转岗人员须经公司、事业部、工段**教育。
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2.1.7 进行停车前、停车中、检修前和开车前的安全教育。
2.1.8 每月组织开展2次安全生产活动。
2.1.9 对重大危险性作业,作业前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措施和要求,对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
2.1.10 实行班前讲安全、班中检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2.1.11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持特殊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殊作业。
2.1.12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2.2 安全基础台帐管理。
事业部要建立健全安全基础台帐:
事业部级、工段级)安全教育台帐、 事业部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台帐、 安全考试台账、 安全事故台帐、 劳保用品发放台帐、应急救援器材台帐、 重大危险源检查台帐、关键事业部重点部位检查台帐、安全隐患登记台帐、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安全环保会议学习记录、危险化学品领用登记台帐、安全作业证发放登记台帐、事故预案演练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早点评记录、岗位安全点检表。
2.3 安全上岗作业管理。
2.3.1 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直接从事化工操作及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
2.3.2 化工操作、(分析)作业人员在从事本岗位工作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并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签发安全作业证。
2.3.3 化工操作或特种作业人员,经体格检查,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者。
2.3.4 安全作业证由事业部组织考核填写,事业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公司安环部核发。
2.3.5 持证者全年接受一次安全考核,考试不合格者,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2.4 安全检查制度。
2.4.1 安全检查制度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主要任务是发现和查明隐患及各种危险,监督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制止违章作业,查处违章指挥。
2.4.2 安全检查分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检查和日常检查。
2.4.3 事业部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工段互查每月组织两次。
2.4.4 对检查出的隐患逐项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准”,并且签字确认。
2.5 安全检修制度。
2.5.1 一切检修应在检修前制定检修项目、检修方案。
2.5.2 一切检修项目在检修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器材及消防器材的准备情况。
2.5.3 检修前必须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5.4 检修前必须落实检修工器具,运转设备的检修必须断电挂牌。
2.5.5 特殊检修作业(吊装、动火、进罐)必须申请办理作业证,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制度。
2.5.6 检修工作必须做到“四定”,即定时间、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安全负责人。
2.5.7 检修清出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的物质,须经专业处理,不得随意向地沟、地面排放。
2.5.8 检修时安全员及监护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和巡检,随时检查出的违章或险情,要加以制止。
2.5.9 高层、多层、交叉作业时,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劳保用品,相互配合,确保各项检修顺利进行。
2.5.10 检修中不得任意占用公共通道、马路,要保持通道畅通无阻。
2.5.11 焊割作业要严格执行焊割制度,不得随意搭接接地线。
2.5.12 检修后,要确认各辅助设备、安全装置是否恢复正常,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2.6 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装置管理制度。
2.6.1 为了进一步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促进生产的发展和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应监督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和安全装置的完好情况,并制定完善的保护措施,计划管理。
2.6.2 制定以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卫生技术措施。
2.6.3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及时更换、消毒。
2.6.4 设置在工段、岗位的安全装置、消防器材必须统一管理,不得任意移动、任意放空。
2.6.5 安全装置有专人负责,经常巡检、维修、校验。
2.6.6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由专人负责,领用2日内必须由本人在《劳保用品发放台帐》上签字确认。
2.7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2.7.1 压力容器由专人管理、专人维护、保养和操作,要定期校验附件,检测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2.7.2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任意超压超温使用。
2.7.3 主要的压力容器,操作现场应悬挂醒目、写有安全操作要点的警示牌,严格执行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
2.7.4 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操作者应申请提前进行检查。
2.7.5 压力容器的检修、改装、焊接应由主管部门制定措施,按规程进行检修、施工。检修改装完工后,应经主管部门质量验收。
2.8 环保岗位责任制。
2.8.1 环境保护是国家基本国策,生产过程必须认真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大力宣传加大污染物的治理工作。
2.8.2 对污染排放标准必须严格遵守、严格监控。
2.8.3 对排放的废料、废水必须沉淀、综合利用或集中处理。
2.8.4 不断进行小改小革,提高聚合母液水利用率。
2.8.5 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及充分利用,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2.8.6 建立环保检测台帐,及时巡检、检测、调试。
2.9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2.9.1 人身伤害事故。
2.9.1.1定义: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造**身伤害的事故。
2.9.1.2分类:轻微伤害事故、轻伤事故、一般伤害事故、重大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五类。
2.9.1.3 性质界定:
2.9.1.3.1轻微伤害事故:指造**员肢体某一部位受到损伤,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且休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2.9.1.3.2轻伤事故:指造**员肢体某一部位受到损伤,医疗费用在2—5万元且休工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2.9.1.3.3一般伤害事故:指造**员肢体某一部位受到伤害,医疗费用在5—10万元且休工不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2.9.1.3.4重大伤害事故:指造**员肢体受到伤害,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且休工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2.9.1.3.5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9.2 火灾、**事故。
2.9.2.1定义: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称为火灾(**)事故。
2.9.2.2分类:轻微着火、一般火灾(**)和重大火灾(**)三类。
2.9.2.3性质界定:
2.9.2.3.1轻微着火:是指生产事业部、设施等单元局部(如地沟、电缆头等)着火,尚未造**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事件。
2.9.2.3.2一般火灾(**)事故:是指未造**身伤害且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2.9.2.3.3重大火灾(**)事故:是指未造**身伤害且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9.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污染)事故。
2.9.3.1定义:指生产单元(系统)发生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未造**员中毒窒息)且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2.9.3.2分类:轻微泄漏(污染)、一般泄漏(污染)和重大泄漏(污染)事故三类。
2.9.3.3性质界定:
2.9.3.3.1轻微泄漏(污染)事故: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量(浓度)较小,未对生产单元(系统)造成影响。
2.9.3.3.2一般泄漏(污染)事故: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量(浓度)较大,对生产单元(系统)部分造成影响。
2.9.3.3.3重大泄漏(污染)事故: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量(浓度)严重,造成某个生产单元(系统)停车。
2.9.4治安、盗窃、刑事案件。
2.9.4.1定义:
2.9.4.1.1轻微违法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案件称为治安案件。
2.9.4.1.2触犯刑法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称为刑事案件。
2.9.4.1.3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案件称为盗窃案件。
2.9.4.2分类:
2.9.4.2.1治安案件:一般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
2.9.4.2.2盗窃案件:一般盗窃案件、重大盗窃案件和特大盗窃案件。
2.9.5.3性质界定:
2.9.4.3.1一般治安案件:当事人双方发生无理取闹、辱骂直至斗殴尚未造**身伤害且情节轻微的事件。
2.9.4.3.2重大治安案件:当事人双方发生无理取闹、辱骂直至斗殴,造**身伤害且情节严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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