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

发布 2020-05-03 10:04:28 阅读 1195

海城市人民**关于印发。

海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13〕6号。

各镇人民**,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部门:

经市**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城市人民**

2023年1月18日。

海城市人民**关于海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7号)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四条(一)市**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市**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市**统一组织、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核和上报工作。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校车运**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提出回复意见;参与研究制定发展镇(区)公交、学校周边公交站点设置等具体方案;按照标准对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将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列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财政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市**安排的校车补贴、奖励经费筹集,并按期足额拨付到位;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现有学校非专用校车更换升级为国标专用校车补贴政策,以及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相关经费和安排意见。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情况进行监督;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对校车和私自改型、加座等违反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行为与交管部门联合查处。

九)物价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教育部门适时制定指导性运营**并监督实施,严厉打击乱收费乱涨价行为;督促落实涉及学生用车的价费优惠政策。

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区公交线路及站点进行合理设置,科学安排公交车次确保学生有车可乘,完善公交车辆相关的配置。

十一)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中有关减免校车运营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十二)工商部门应当负责校车公司注册登记,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有关优惠政策。

十三)新闻**应当利用媒介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及时发布校车运营信息。

十四)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费率浮动,给予最大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十五)各镇(区)**应当按照校车属地化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校车安全纳入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管范围,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向辖区内学校提供必需的校车服务,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校车安全;积极配合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根据辖区内学生接送车辆的分布区域、行驶路线、行驶时间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的巡查方案,严厉打击三轮车、农用车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从严查处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十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五条。校车新运营模式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是**购买服务,专业公司运营。

在城乡结合部,采取延长或调整城市公交、城郊公交等专业化客运公司运营线路,或租赁专业客运公司车辆投入运营等方式,满足上下学乘车需求。二是**购买车辆,专业公司运营。在偏远农村地区,通过**统一购车或贴息购车等方式,交由城市公交、城郊公交或其他专业公司运营管理。

运营模式采取“**主导、公司运营、因地制宜、加强监管”的校车运营新模式,全面保障校车安全运营,实现校车“两彻底、四确保”的目标。 “两彻底”,即严格校车准入制度,加大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力度,彻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提高管理水平,科学规划学生乘车分组,彻底消除校车超员现象。“四确保”,即确保全部校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全部驾驶人符合驾驶资质要求,确保全部校车接送学生过程中都有照管人员,确保全部校车实现专业公司运营管理。

第六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七条。本市城区学校和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农村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向教育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教育局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1教育局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教育局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

四) 教育局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同意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将取得校车的单位名称抄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十条。学校配备的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校车行驶前,校车驾驶人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确定校车行驶线路时,应当选择利于校车通行安全的道路,尽量避开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降低校车通行安全风险。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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