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制度

发布 2020-05-03 03:52:28 阅读 7695

一.检查时间。

我项目实施月检周查日巡视的安全检查制度。即:项目经理部每月二十日进行以安全、质量、消防、文明施工、治安及电器设备为主要检查内容的综合大检查;各协作单位每周五进行一次安全自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协作单位兼职安全员坚持每天到工地巡视的检查制度。

二.参加人员检查要求:

由主管生产副经理带队,项目部技术主管、质量员、安全员、文明施工员、机械管理员、派出所民警参加检查并分别做好检查记录,交安质室汇总。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由检查小组制定整改措施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如未按要求按期完成整改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将视情节采取经济手段或发停工令矛以制裁,待达到整改要求方准复工。

三.检查内容:

1. 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2. 施工机具的安全状况。

3. 施工用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

4. 场内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

5. 脚手架、高处作业防护网等设施的安全状况。

6. 施工用料、半成品的堆码。

7. 施工便道是否通畅、便桥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

8. 特殊工种上岗的持证情况。

9. 机具操作人员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四.专项检查:

对于漏电流动作测试、接地电阻、漏电保护器灵敏度的检查由协作单位电工负责,检查周期为每三天一次(3天/次),并将检查情况做好笔录;对于防寒、防暑、防台防汛等方面,依据施工过程的不同阶段由项目部机动安排。

安全管理目标。

一、 杜绝重大**、设备、火灾、管线等重大事故。

二、 负伤频率控制在1.5‰以下。

三、 工地安全检查达标(jgj59-99标准,市政、公路工程安全标准)。

四、 确保“安全达标”,创市级安全标化工地。

五、 创建局级、重大工程“文明工地”,争创“市级文明工地”。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市政、公路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精神,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各部门岗位人员为本实施细则的考评对象由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进行考评。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评与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上述安全标准结合执行。

三.项目经理应同各岗位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以定期安全检查与平时安全巡视相结合,凡被考评者安全生产管理未达到有关规定或经各级检查在指令限内未整改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依据安全生产奖惩条例对其做出经济处理,反之给予嘉奖。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周期与奖惩:

1. 周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以每季度为一个考评周期。

2. 考评等级与奖惩:考评等级为80-100优良;70-80合格;70以下为不合格。

六.本实施细则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和解释,从即日起实施。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市政、公路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搞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 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目标分解范围分别考核相关部门或个人,每季考评一次,在季度总考评实施奖罚。

2. 考评优劣根据考评小组的月度评分,按“标准”的百分制同百分比进行奖罚,奖罚总额为季度总考评的30%,特殊情况可超出本范围进行重奖或重罚。

3. 各协作单位安全责任纳入总包项目管理,其奖罚额参照合同条款、安全指标考核规定处理。

4. 本规定由项目经理部安质室负责解释,自即日起执行。

项目经理部。

对协作单位进场的安全总交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国家、企业财产免遭损失,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以下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消防工作的各类法规、条例、规定;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要求。

二.协作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各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提高和增强作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纪律、制度。

三.各协作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地的分部、分项、分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负责人应检查具体施工人员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与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四.各协作单位的负责人对所属施工区域的安全、质量、防火、治安、生活卫生等方面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人离开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管理手续;负责人及被委托的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人员自觉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五.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负责人应定期参加班组的安全活动,加强安全、防火、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做好检查活动的有关记录。

六.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项目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分包方必须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按期整改,否则将依据项目部的有关奖罚条例予以处罚。

七.各协作单位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如本单位无能力落实整改的,应向项目部汇报,由项目部协调,落实有关人员进行整改,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八.各协作单位与项目部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的,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借出单位保证借出的设备或工具完好并符合要求,借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交接记录。

九.各施工单位对于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后方能拆除。

十.特种作业及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上岗证作业。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十一.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炸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严禁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的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项目部主管防火人员的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看护。

十二.各协作单位需用项目部提供的电气设备时,使用前应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应及时向项目部提出,项目部将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严禁擅自乱拖乱拉私接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十三.施工过程中,每个协作单位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等通信设施、设备的保护。项目部会将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情况向施工单位详细交底,施工单位必。

须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问题或情况不明时要采取保护措施,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项目部汇报。

十四.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各协作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生各类事故及事故苗子,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五.其它未尽事宜,在各单项安全交底时加以补充。

交底方:单位名称。

交底人职务。

接受交底方:

协作单位名称。

被交底人职务。

其它人员。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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