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发布 2020-04-28 04:04:28 阅读 4356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孟,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鉴定、撤销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中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是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严重自然灾害之一。经鉴定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对生产人员的安全威胁极大,需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导致开采成本的增加,突出机理目前仍处于假说阶段。由于影响它的因素多、随机性强,要完全控制还有一定的难度。

矿井和煤层突出危险性的确定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鉴定。

二、突出矿井鉴定方法主要是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按其特征确定所属类型。凡经鉴定属于突出动力现象的,则可定为突出矿井,当其特征不明显时,要到现场考察或在实验室进行有关参数的测定,进行综合分析,最后作出鉴定结论。

三、对于原定的突出矿井,由于开采或地质条件改变,在生产过程中较长时间(初步定为8年)没再发生过突出动力现象,可重新鉴定,提出注销突出矿井的意见。

2013.12.0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预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矿井发现突水预兆时防治水的规定。

井下发生透水事故前一定都会出现某些预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突水的过程决定于矿井水文地质及采掘现场的条件,各类突水都可能表现出的多种预兆。

1)煤壁“挂红”。矿井水中含有铁的氧化物,呈暗红色的水锈渗透到工作面。

2)煤壁“挂汗”。采掘工作面接近积水时,水由于压力渗透到采掘工作面形成的水珠,特别是新鲜切面潮湿明显,煤层变湿、煤壁溃水。

3)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接近积水时,气温骤然下降,煤壁发凉,人进去后有阴凉的感觉,时间越长就越明显。

4)出现水雾。巷道内温度较高,积水渗透到煤壁后,蒸发可形成雾气。

5)“嘶嘶”水叫。井下高压水向煤(岩)裂隙强烈挤压,两壁摩擦而发出“嘶嘶”水叫声,这种现象说明即将突水。

6)底板鼓起、产生裂隙或底板涌水。这是底板受承压水(或积水区)作用的结果。

7)水色发浑。断层水和冲积层水常出现淤泥、砂,水浑浊多为黄色。

8)发出臭味。老窑水中臭鸡蛋味为气体中硫化氢及其他有害气体。

9)淋水增大。顶板裂隙增加,积水渗透到顶板上。

10)片帮冒顶。由于顶板受承压含水层(或积水区)作用的结果。

11)钻孔水量、水压增大或喷水。承压水沿钻孔喷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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